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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 6月1日起实施

2014年06月04日 13:35 来源:华西都市报 参与互动(0)

  3日,记者获悉,四川省抢夺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正式确定,并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标准结合四川实际,设定1200元为最低入罪门槛。具体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2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3日,四川省高院、四川省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我省抢夺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具体为: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2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四万以上,为“数额巨大”;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十五万,为“数额特别巨大”。该通知自6月1日起执行。

  去年11月18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做了重大修改。相比之前的标准,抢夺罪“数额较大”的标准由“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修改为“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标准由“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修改为“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由“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修改为“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

  在《解释》中,最高法、检要求地方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据了解,四川省此前标准分别规定5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3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记者吴柳锋实习生肖犹晓)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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