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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徽商集团原副总李玉良受贿30万元获刑6年

2014年06月04日 14:00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原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玉良,在担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副局长期间,非法收受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卢某送来的30万元。记者从安徽省高院了解到,李玉良行为构成受贿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李玉良,捕前任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一审法院合肥市中院审理查明:李玉良曾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副局长、安徽银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公司)总经理,分管食盐包装袋、包装箱生产等业务。2003年7月,卢某成立生产食盐包装箱的合肥玉安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安公司),时任安徽省盐务管理局局长的张某甲(已判刑)、李玉良及银华公司副总经理彭某均以他人名义投资入股。2005年5月,李玉良等三人同时从玉安公司退股,卢某给每人补偿费各1万余元。数月后,卢某考虑到公司在生产经营上需要李玉良的支持和关照,送给李玉良30万元。2009年8月,李玉良在得知张某甲受到纪委等部门查处后,将30万元退还卢某。

  另查明:李玉良以朱国富名义出资10万元入股胡某成立的合肥绿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健公司)。绿健公司成为省盐业总公司食盐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并经营后,自2002年4月至2003年1月,李玉良多次收受胡某交付的分红款共计人民币26.75万元。2007年和2009年,李玉良退还胡某分红款计24万元。

  合肥市中院法院认为:李玉良行为构成受贿罪,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其在案发前已退还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且归案后坦白犯罪事实,根据罪刑相一致原则,对其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认定被告人李玉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李玉良犯罪及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宣判后,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判处李玉良有期徒刑六年属量刑明显不当。

  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李玉良案发前退还了全部受贿所得及大部分违法所得,对其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作出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黄娜娜)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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