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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首次在审理阶段裁定 禁止欠债公司变更法人

2014年06月04日 14:58 来源:宁波日报 参与互动(0)

  慈溪一家电器公司因合同纠纷被多名员工诉至法院。为了防止被告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形式逃避债务,日前,慈溪法院首次在审理阶段裁定,禁止被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这样的行为保全举措,在宁波尚属首次。

  近日,慈溪法院受理一批以同一家电器公司为被告的合同纠纷案件。通过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对原告的诉请基本不持异议,但表示没有履行能力,使案件调解陷于僵局。与此同时,多名员工均以企业不诚信、试图转移财产为由提出保全申请。为保障法院判决顺利执行,防止被告公司恶意逃避责任,慈溪法院领先全市,首次在审判阶段裁定禁止被告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

  “在审判实践中,被执行公司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往往是不知情且无财产的个人,甚至是一些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慈溪法院法官解释,在审判阶段裁定禁止变更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对保全方式的创新,促使案件当事人诚信参与诉讼,同时也为案件执行工作做好铺垫。(记者董小芳 通讯员马红伟 亦茗)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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