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伯因妻子消失22年诉离婚 一审告赢民政局
5月29日《南方日报》报道了七旬老伯等了22年的妻子“查无此人”后,状告高明区民政和外事局要求撤销婚姻关系。6月3日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对此,原告表示没有意见,民政局则称保留上诉权利。
涉案婚姻不具备结婚法定实质要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区伯22年前与“李冬英”结婚,法院和当地警方两次调查“李冬英”均显示“查无此人”,并且“李冬英”离家出走20多年的事实,法院确认“李冬英”没有提供真实的户籍证明材料、结婚登记时的户口所在地为假。
法院认定,在“李冬英”缺少身份证、户口本等户籍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双方填写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当事人提供证件情况”栏和“李冬英”、“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空白的情况下,登记机关给双方发放了《结婚证》,婚姻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法院认为,在法律上“李冬英”并不存在,前来办理登记的是以“李冬英”名义掩盖下的其他自然人。被诉行政行为作为一种事实确认的行政确认行为,已经丧失了其确认的事实基础,其程序也存在重大瑕疵,故应予撤销。
驳回被告超诉讼时效主张
被告民政局强调案件已过诉讼时效。对此主审法官梁小平认为,区伯是一名诉讼能力极低的孤寡残疾老人,其被骗后已经历申诉上访、行政处理、民事诉讼,若再因行政起诉超期不被法院受理,人身权益将受到重大损害而无法救济。
而从原告结婚登记之日起到其首次知道“李冬英”身份虚假的前一日即2012年7月19日,原告无从知道“李冬英”身份的虚假。因此,这一段时间应被视为原告自身以外的原因被耽误了的时间。扣除被耽误的时间,余下的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4年4月15日。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规定,不超过两年的起诉时间。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的主张超时起诉不予采纳。综上几个原因,高明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区伯与“李冬英”《结婚证》。
高明法院一审宣判后,区伯高兴地说,放下了心头大石,感觉一身都轻松了。 (记者/唐梦 通讯员/黄志庆 张文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