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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清检察院试行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制度

2014年06月04日 15:13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福清市检察院公诉科检察官游书杰受理何某等4人聚众斗殴一案,审查后认为对4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害,遂通过办案系统提交了继续取保的申请。仅5分钟时间,申请便获得审批。“以往,这样的申请要经过三级审批,至少需要两天时间。”游书杰说。

  办理时间从“天”缩短为“分钟”,这样的变化源于福清市检察院公诉部门实施的主任检察官制度。今年4月15日,为贯彻落实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要求,福清市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对主任检察官的选任标准、配置比例、岗位职责、监督制约以及职务津贴、职务晋升等考核奖惩进行了详细规定。随后,根据《实施细则》的要求,正式选任8名同志为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建立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每个办案组由1名主任检察官、1至2名检察官和1名辅助人员组成。

  “在推行该制度以前,要申请继续取保,需要呈报给主诉检察官、公诉科长以及分管领导层层审批。”游书杰介绍说,“现在,这种情形只要主任检察官审批就可以了。”

  不仅如此,案件的决定提起公诉、提出量刑建议、对法院裁判文书的审查以及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职务犯罪线索的移送以及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等,这些之前需要层报审批的事项,现在都放权给了主任检察官。

  据该院公诉科科长王雪松介绍,从1999年起,该院就启动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试点,尝试将不改变侦查机关的意见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的起诉权以及与行使起诉权密切相关的10项权力赋予主诉检察官。在此基础上,该院大胆创新,在公诉部门先行实施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从“主诉”到“主任”,虽是一字之差,但在权责制度改革上却有大幅跨越。检察长放权、公诉科长缩权、主任检察官扩权,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作用,进一步提高了办案效率和质量。

  自主任检察官制度推行以来,该院公诉部门已办理各类案件126件,其中由主任检察官决定的占78%。该院检察长郑龙清说,下一步,该院将在总结公诉部门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在全院全面推行该制度。(林丽 吴雯)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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