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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台抢夺刑事案件执行数额标准

2014年06月04日 16:17 来源:湖南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今天(3日)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我省从6月1日起施行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2000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30万元。

  据了解,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我省办理抢夺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7条第一款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抢夺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7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记者 何淼玲 通讯员 曾妍)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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