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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闻中心劫持人质案嫌犯患被害妄想症不予批捕

2014年06月05日 09:4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4月8日发生在丹霞路昆明市新闻中心门口的劫持人质案,由于嫌犯陶双龙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检方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从案件调查笔录看,案发当天,患病的陶双龙产生了言语性幻听、关系性妄想及被害妄想,才在酒后劫持人质。

  案发前

  觉得有人要害他 想找媒体帮忙

  喝下半瓶白酒 买了一把菜刀

  看上去显老的陶双龙,年龄其实并不大,他1984年9月出生,不满30岁。

  陶双龙在笔录中称,4月8日这天下午3点左右,他一个人从东三环坐公交车,到西山区红联上栗村附近下车。当时,他背着一个粉红色的书包,里面放着他的保安制服和帽子。“到这边以后,我越来越觉得有人要害我,这个世界不安全,我边走边自言自语。”在这样极度不安的状态下,陶双龙想起用酒精麻醉自己,他于是跑到鱼翅路的一个小卖部,花3块5毛钱买了一瓶白酒(半公斤装)。

  从鱼翅路前往新闻中心的路上,陶双龙猛灌了三口酒。等他到达新闻中心附近,酒已经下了大半瓶。酒劲上来后,陶双龙更加觉得“周围的人都是坏人,都是要害我的人”。“所以我想去新闻中心找媒体帮我问一下,我为什么会这样。”随后,陶双龙到一个杂货店,花16元买了一把长约20厘米、宽约8厘米的菜刀。

  “我想去找一个电视台的人,问一下为什么我会觉得这个世界的人都要害我,为什么我会变成现在这个样。”陶双龙一路走到新闻中心门口的行道树边。他把刀放在书包里,但没有把书包拉链拉起来。

  案发时

  用菜刀架在女人质脖子上

  自称“安宁纵火烧山通缉犯”

  此时,陶双龙见两个女子和3个男子相继出来,他过去向其中一个女的问:“为什么我会走到今天?”

  “你这个疯子!”被搭讪的女子骂了一句就赶紧跑开了。而此时,陶双龙又来到受害人杨某面前。有了前一次被拒绝的经验,他直接把左手搭在杨某的右肩上。

  “你是谁?我不认识你!”杨某转身问。陶双龙立刻警惕起来:“不要动,我不会伤害你,我叫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

  “整哪样?!”杨某吼了一声,用力挣脱陶双龙的手。此时由于动静较大,周围的几名男子围过来,陶双龙见状,从侧后方用手臂勒住了杨某的脖子,并迅速用另一只手从书包里拿出菜刀,直接架在杨某脖子上。

  明晃晃的菜刀架在杨某脖子上,现场气氛顿时紧张起来。不断有人围过来围观,陶双龙用力叫喊着:“不要过来,否则我就杀了这个女的。”

  被劫持的杨某30岁左右,她并非在新闻中心从事媒体工作,而是昆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职员,事发期间恰巧在新闻中心做审计工作。

  在案发前,也就是4月8日17时左右,杨某和3名同事下班一起走出新闻中心大门。其余几人出门便各自回家了,杨某因为之前联系好有亲戚过来接,就在新闻中心大门口等。

  被突然出现的陶双龙勒住脖子后,杨某猝不及防,她一面配合着,一面稳住陶双龙的情绪,不停地央求道:“要怎么配合都可以,但不能伤害我。”

  陶双龙不停念叨着自己是“安宁纵火烧山的通缉犯,最恨电视台的人,是电视台报道我是通缉犯”。

  杨某有点明白了陶双龙使用暴力的目的,但任凭她怎么解释自己不是电视台的人,都无济于事,她被陶双龙胁迫着进了新闻中心大门。

  现场处置

  被劫持者骗他说手机响了

  民警趁机冲上去将其按翻

  陶双龙要杨某打电话给新闻媒体。杨某请陶双龙把刀子收起来,并想趁机逃跑,但根本挣不脱。

  随后,陶双龙不管警察和群众的存在,把刀顶在杨某的脖子上。杨某见事情不妙,赶紧央求陶双龙说:“哥哥,把刀子拿开一点,我害怕,我真的不是电视台的人。”

  杨某事后做笔录说:“我不停地叫他哥哥,要他不要伤害我,我家里有4岁的小孩,我还问他他的娃娃有多大了,他没有回答,他还说要是他爸妈看到他这个样子会很伤心,还说他走到今天这步也是被逼的。”

  在现场,民警也在极力分散陶双龙的注意力,叫他不要激动。但只要民警往前走两步,陶双龙就异常激动地喊:“不要过来,我当过保安,拳打脚踢会一点。”

  民警使出各种办法分散陶的注意力,但他笃定“劫持人质是要死的,”他坚决不谈判。而被劫持的杨某,则不停地叫他“哥哥”,让他“把刀子放低一些”。

  在民警的暗示下,“我骗他说他的手机响了,是不是朋友找你,或许你不是通缉犯,是别人骗你的”。杨某说,陶双龙自己不方便拿手机,就让她帮忙掏。她掏过他的裤包后说没有,让他自己找找。

  就在陶双龙换手准备摸他身上的包找手机时,被即刻冲上来的便衣民警按翻在地。

  律师观点

  李春光:

  劫持者刑事免责

  监护人应担民事责任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昆明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李春光认为, 本案中,绑架者是精神病人,且在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绑架行为可不负刑事责任,但是相关机关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并且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若该绑架行为造成了被绑架者人身伤害及严重精神痛苦的,被绑架者可就自己遭受损害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向实施绑架行为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主张权利。

  我国法律有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程浩

【编辑:燕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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