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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承诺离婚就赔两百万元 再打老婆就净身出户

2014年06月06日 09:31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结婚前,男子李伟(化名)郑重向女友张琳(化名)许下承诺:结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提出离婚;绝不发生婚外情,如有发生无条件同意与老婆离婚,除净身出户外,赔偿老婆一切损失200万元……

  但最后,他因故向法院起诉离婚。日前,广州中院二审认定,婚前承诺大部分无效。

  河南籍男子李伟(化名)曾有过一段婚史,与前妻育有一女,女儿跟随前妻生活。2007年,33岁的李伟通过征婚网站认识了年长其1岁的广州花都女子张琳(化名),两人均是离异多年,同样的遭遇让两人惺惺相惜走到了一起。

  2011年6月,李伟提出结婚请求,但张琳没有爽快答应,她担心李伟是为了能来南方工作才求婚的。对此,李伟写下《结婚协议书及承诺》,并在立誓次日在花都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孰料,婚后张琳却沉迷于QQ不能自拔。据李伟回忆,张琳有多个QQ群,她当起了群主,把QQ群当成了事业,经常组织群活动半夜不回家,家里日常开支靠李伟一人承担,就连家里的卫生,张琳也不帮忙打扫。此外,张琳还是没有停止对李伟的猜忌,她一直认为李伟结婚动机不纯,还制下考勤表监控他的作息时间,甚至认为李伟要加害自己,为此写下遗嘱。

  李伟称,婚后妻子在精神上、肉体上和经济上对他进行控制,给他带来了很大的精神创伤,对他没有信任没有感情。他曾经警告过妻子,但妻子依然我行我素,生活中也没有体谅过自己工作的辛苦,没有给予自己足够的尊重,尤其在无意中发现妻子所写的遗嘱,遗嘱中对他进行了侮辱,并将他排除在家人以外,李伟表示“我看到遗嘱后心都死了”,为此,他搬离了家与妻子分居,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面对丈夫的离婚诉求,张琳却不答应,她称和丈夫存在误会,两人还是有感情的。张琳声称,一开始对李伟印象不是很好,但李伟仍然很体贴,天天电话、短信问候,直到2008年汶川地震,李伟去现场救灾,“他的行为让我很感动”,为此决定与李伟结婚一起生活。

  张琳说,婚后初期,李伟就像他承诺的一样,对自己很好,但一段时间后,李伟就经常半夜拿着手机到客厅,“我不清楚他在干什么,但我就怀疑他在与别人网聊,他还会在我的茶里放泥巴想害我,我觉得特别恐惧”。张琳认为自己的人生得不到保障,所以才写下遗嘱,她只是希望李伟像以前承诺的一样对她。

  因为有打老婆的“前科劣迹”,为挽回婚姻,阿强在一份协议中签字承诺:如果再动手或者言语威胁,甘愿净身出户。此后,阿强故态复萌,妻子阿玲愤而提出离婚,并手持协议要求取得夫妻全部共同财产。

  日前,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认为尽管阿强负有过错,但以其全部财产作为补偿,代价明显过重。在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时,判决阿玲获得近七成比例。

  《结婚协议书及承诺》

  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只要是写了张琳名字的,永远都是属于张琳的,永远爱护张琳,忠实张琳,忠实婚姻,对家庭负责,绝不发生婚外情或性,如有发生,无条件同意与张琳离婚,除净身出户外,赔偿张琳损失200万元,结婚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向张琳提出离婚,如向张琳提出离婚,可视为与张琳结婚只是想达到转业来广州的目的。

  李伟、张琳

  《后续生活协议》

  如果阿强再对阿玲动手,或出语威胁“要打死你”、“要打到你住院”之类的,阿玲提出离婚,阿强不得纠缠,不得以任何方式骚扰阿玲及阿玲家人。另外,离婚时共同财产(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及其他共同财产)归阿玲所有。阿强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孩子抚养权归阿玲,由阿强按月支付孩子抚养费,具体数额另行商议。

  阿强 阿玲

  法院判决承诺无效

  结婚协议书是否有效?

  本案审理过程中,李伟签订的《结婚协议书及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为争议焦点。李伟表示,当初张琳逼迫他写下协议书才同意结婚,他并非是自愿签订的;且结婚后,张琳动辄以协议书中所谓的“违约赔偿条款”内容要挟他。李伟认为签订的结婚协议书无效,为此在起诉离婚的同时,要求平分夫妻共同拥有的车位产权等。

  张琳则强调,结婚协议书是李伟心甘情愿一字一句亲手写的,没有任何人逼迫他,现在他要求离婚就必须遵守承诺,净身出户并赔偿200万元。

  花都法院一审后准允两人离婚。至于张琳基于《结婚协议书及承诺》要求李伟赔偿200万元,花都法院认为该承诺不仅缺乏公平的基础,而且所附条件限制了公民人身权利,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再者亦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条件,故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共同财产,涉案车位系双方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伟主张补偿一半价格的要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其后,此案经广州中院二审后认为,一审判决大部分都无不当,但关于共同财产问题,鉴于李伟在《结婚协议书及承诺》中约定 “无论婚前或婚后财产,只要是写张琳名字的,永远都是属于张琳的”,该条款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

  在结婚10年后,经过无数次的争吵、修复,阿玲和阿强的婚姻最终还是走向了破裂。为了房子和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两人闹上了法庭。

  阿玲说,虽然为人师表,阿强却多次对她实施家庭暴力、限制她的人身自由,对她进行骚扰。早在2011年,阿玲就曾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又撤回起诉。

  2011年5月9日,双方在一份《阿强主要过错事实陈述》的材料最后一页上签字。材料中叙述了阿强动手打阿玲,与阿玲吵架的经过。同日,双方在一份《后续生活协议》的材料最后一页上签字,该协议中提到,如果阿强再对阿玲动手,或出语威胁,阿强要自愿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孩子抚养权归阿玲。

  然而,在2012年4月和5月,阿强又故态复萌。2012年5月30日,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查明阿强于2012年5月27日20时许在某校园内将阿玲强行推上面包车带回广州市区,导致阿玲左右手臂受伤(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故对阿强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处以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2年,阿玲再度向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提出,根据此前两人签订的协议和阿强的保证书,离婚后孩子由阿玲抚养,两人共有的一套价值160万元的房屋亦归其所有。

  对此,阿强表示反对,辩称书写保证书、协议的目的均是为了挽回夫妻感情,当时没有看清楚内容,所以只在材料的最后一页上签名。两人的儿子在接受法官询问了解时,表示自己和爸爸同住,妈妈在2012年5月离开家后便没有再回来看他。如果爸爸妈妈离婚,他愿意和爸爸生活,因为妈妈太严肃了。对此,阿玲质疑这并非儿子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阿强教唆的。

  一审:房屋对半分 孩子归男方

  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准许两人离婚。关于财产分割,虽然两人曾有协议,但纵观该协议内容,实际上是阿玲为了避免日后遭受丈夫恐吓、殴打而订立的一种约束条款,阿强当时为了挽回阿玲信任、好感而作出的一种保证、承诺,此后双方并未协议离婚。本案诉讼中,阿强明确表示不同意将共同财产的房屋归阿玲所有,而且,该协议内容从公平角度来讲亦属欠妥。

  白云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该协议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并无生效,上述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判决阿玲拥有房屋,应按双方确认房屋价值的一半给予阿强房屋补偿款80万元。

  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由于阿玲自2012年5月搬离后就没有再和儿子共同生活,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及孩子本人的意愿,判决抚养权归阿强,阿玲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除财产外 “忠诚诺言”一般无效

  经办法官指出,在婚姻关系中,经常会遇到男女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本案中也出现了与忠诚有关的约定。对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争议还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时曾进行过多次调研论证,但最终还是没有确定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将裁量权给了地方法院,而广州地区法院目前认为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的。

  与此同时,男女双方除了对忠诚作出协议约定外,往往还会涉及对财产进行约定。法官坦言,一般来讲,有关财产方面的约定,法院会认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是可以自由处分的,所以一般认定有效。此外,对于与身份有关的约定,法律规定不能自由处分,所以这种约定一般认定无效,即只要是约定限制了一方的身份自由,一般都认定无效。

  二审:女方夺回房子孩子

  阿玲不服上诉。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阿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负有过错,但以其应有的、重要的、全部财产作为补偿代价明显过重。另外,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去考量,而不应以放弃抚养权作为对阿强实施家暴的违约惩罚。

  所以,广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按房屋价值一半分割欠妥,改判房屋所有权归阿玲,且阿玲只需向阿强支付50万元房屋补偿款。抚养权归属问题,鉴于阿强屡次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会对孩子成长造成不良影响,且孩子现正在居住地附近就读小学,广州中院改判由阿玲抚养孩子。 (记者刘晓星 章程 通讯员周艺、宁宇)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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