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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民族大学原财务处处长挪用公款和受贿获刑19年

2014年06月06日 15:40 来源:宁夏日报 参与互动(0)

  昨天,银川市中院对北方民族大学原财务处长沈学军,中国农业银行银川市新城支行南梁分理处原主任张秦宁及员工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窝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张秦宁有期徒刑15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二罪并罚,决定对张秦宁执行有期徒刑18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沈学军有期徒刑14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二罪并罚,决定对沈学军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孟健、余瑞卿有期徒刑8年和5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0年7月,时任农业银行银川市南梁分理处主任(简称南梁分理处)张秦宁,得知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生处科长黄某准备赴河南、山东两地招生。为完成储蓄任务,张秦宁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该校财务处处长沈学军,向沈学军提出在南梁分理处开设一个该校的内部账户,把河南、山东的招生款存到该账户,沈学军表示同意。之后,张秦宁授意属下孟健在南梁分理处开设了户名为“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并将账号告知负责招生的黄某。

  当年8月至9月,该账户共汇入招生款399.995万元。张秦宁还授意余瑞卿以黄某的名义在该分理处设立多个账户。当年8月,张秦宁为农行新城支行内部倒贷款,向沈学军请求挪用西北二民院存在南梁分理处的资金,沈学军表示同意。余瑞卿在张秦宁的授意下,将50万元转至黄某账户,又将160万元、190万元分别转至万慧服装有限公司、宁夏兴泰家具有限公司的账户,沈学军在相关银行转款凭证上加盖了西北二民院的财务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当年10月,两笔共计350万元的款项经沈学军同意,由张秦宁安排转入黄某的账户。自2000年8月28日至当年10月13日,黄某的账户实际收到原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款项404.5万元。

  2000年10月,张秦宁欲用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资金炒股,遂向沈学军提及此事。沈学军嘱咐其注意资金安全后,予以默认。后张秦宁将其意图告知孟健,两人遂从黄某账户上提取现金250万元,将其中的248万元存入张秦宁在中国工商银行银川火车站分理处开设的账户,后又将该笔248万元中的247万元存入张秦宁在三峡证券公司的股票资金账户上用于炒股,至2003年4月余额100余万元,其余亏损或者取现。后张秦宁又接受孟健的建议,将100万元转至孟健的账户用于炒外汇。到2001年12月,黄某账户余款为154.5万元,除2001年4月转入西北二民院的一个账户10万元外,均被张秦宁陆续取现或者转出。

  2000年底,为应付上级部门财务检查,沈学军要求张秦宁开具虚假的财务凭证。余瑞卿明知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在南梁分理处的资金已被挪用,仍按照张秦宁的意思,先后于2000年底、2001年4月开具了金额分别为395.495万元、396.4738万元的 “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交给沈学军入了西北第二民族学院的财务账。

  沈学军给张秦宁开了方便之门,张秦宁自然不会白白使用这些现金。自2000年至2003年,张秦宁为表示对沈学军的感谢,先后送给沈学军20万元。

  2011年10月,财政部驻宁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改名为北方民族大学的该校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时,发现该校一张金额为396.4738万元的定期存单自存入之日起无利息计入学校账户。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进一步调查发现,学校400万元公款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去向不明,便向检察机关报案。

  法院一审认定,张秦宁挪用公款744.5万元(包括不退还的394.5万元),沈学军挪用公款597万元(包括不退还的247万元),孟健、余瑞卿挪用公款247万元(均未退还)。张秦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沈学军非法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记者 张涛)

【编辑: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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