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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转账12万给好友开店 店面亏本引发官司

2014年06月10日 13:3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好友开店,一女子转账给其12万元,但未明确是借款还是“入伙”。后店面亏本,该女子丈夫状告好友不当得利。市中级法院二审昨日判决好友返还该女子钱款。

  范某在江汉路开了一家奶茶店,生意很红火,与好友王某商量开第二家分店,两人草拟了协议,未约定是借款还是合伙,且双方都没有签字,金额也没有列明。2010年7月和12月,王某让丈夫李某分别转账给范某10万元、2万元。这对夫妻在外地,分店由范某全权经营,后来生意不好亏本了,范某将店盘了出去,盘出去的钱按照比例返还了王某4万元。

  2013年4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认为范某没有占有该款的合法根据,其行为应属不当得利,应该返还剩余的8万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偿还期间利息。

  审理中,范某认为李某主张的8万元应是其“入伙”开店的股金,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应返还。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故调解未成。

  一审法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协议,证明双方钱款往来的只有银行转账凭证、账户清单等,被告范某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上的根据,从原告李某处获得8万元,已构成不当得利,对李某要求范某返还8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范某返还李某8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范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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