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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微博直播庭审传播司法正能量

2014年06月10日 14: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人民法院正逐步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推进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微博直播庭审成了引人注目的司法公开新举措,但是微博直播庭审也有其面临的困境与限度,只有找到合适的路径,我们才能做到以公开促公正,并实现司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前,各地人民法院已纷纷开通官方微博,开启了法院与民众沟通交流的新时代。备受社会关注的一系列热点案件如薄熙来案、李某某案均由微博直播庭审,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微博直播庭审作为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的具体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百姓对法院公正审判的期待值。然而,通过微博传递司法公开也确实存在边界。

  一、现状:微博直播庭审面临的问题

  微博直播庭审有利于审判公开,让法庭审判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司法公正。但任何事都有其两面性,我们通过微博直播,促进了审判公开,但难以应对和解决公开之限度所带来的冲突。

  ——有限与无限难把握。目前不同案件、不同法院,庭审直播的程度不尽相同,何种案件可以进行直播尚未明确,是否进行庭审直播的选择权掌握在法院手中,已进行庭审直播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法院选择的结果,对法律规定应当进行公开审理的案件,并没有全部进行网络直播。而若实行毫无限制的“直播”,将会导致存在个别诉讼参与人当庭利用电脑、手机等“直播”庭审中有利于己方的、碎片化信息的情况,通过个别或部分瑕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和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监督与公正难兼顾。通过传统方式如旁听案件庭审等形式对审判进行公开,往往因各种原因使公众无法对案件进行旁听。而通过微博对庭审直播,在客观上能够使得公众在不到庭的情况下及时了解庭审的基本情况,突破审判公开实现方式的困境。然而,鉴于微博直播庭审通过发送文字或上传图片的形式向公众介绍庭审,较难全面、客观、充分地反映庭审的全部情况,容易导致公众产生片面认识。另外,一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出于诉讼利益考虑,或是对法庭施加压力的考虑,对庭审内容进行选择性直播,即只对自己有利的内容通过微博直播,而对自己不利的内容加以抹除,误导公众,从而谋求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这势必造成公众对庭审产生不客观、不全面的认知,使公众对庭审的监督是建立在不全面、不完整,甚至是错误的感知之上的,从而最终形成对法庭的不正当舆论,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

  ——公开与保护难并重。微博直播庭审不仅解决了场地局限性所带来的容量有限的问题,且突破了地域的局限性,使法院所在地以外的其他社会公众也能够对庭审活动有所了解,可以使更多关注案件的人了解并知悉庭审情况和进程,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求,从而达到更广层面、更大意义上的司法审判公开。任何人的隐私权均受法律保护。微博是一种传播速度快、范围广的传播媒介,采取微博直播庭审,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便公之于众,隐私权被公众所知晓,不利于当事人私权的保护。证人是不得旁听案件的庭审过程的,通过微博对庭审的过程进行直播,证人即使不在法庭上,也能接收到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容易知晓案件的进展情况,相当于旁听了案件的庭审过程,导致后面出庭的证人会对案件有关情况进行修正,在此情形下,影响到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另外,证人出庭作证通过微博直播被曝光于社会公众,难免被当事人了解和知晓,可能会引起当事人的打击报复,证人的安全难以保障。

  二、限度:微博直播庭审的边界

  不可否认,微博直播庭审是法院落实司法公开的重要举措,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公开,但从上文分析看出其存在限度问题。对微博直播庭审的边界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微博庭审直播作为司法公开的一项举措,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特别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他的都能以网络直播的方式进行公开审理。

  笔者认为,大众传媒的独特功能及其受关注度,使司法机关被置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之下,民众的视野之内,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诸如,通过微博直播一些大案要案,更能取得普法、教育及赢得司法公信力的效果,但不可否认,微博直播也存在边界和限度,并非所有案件都适合或应当通过微博直播庭审。特别是对于可能影响证人安全、证据的采信、存在传播犯罪方法可能、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与其他司法价值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意愿,并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不能盲目追求微博直播带来的宣传和正面效应,而忽视了其有限性和司法公开的限度。

  三、路径: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制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代司法已离不开媒体。新媒体环境下,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已不可避免,但微博直播庭审的边界影响着司法公开的限度。是抛弃“边界”全方位的公开,还是渐行渐摸索,司法实践进行了有益探索,强烈呼唤着对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制。

  ——明确微博直播主体。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律师)作为直播主体,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其发布的直播信息较为片面或是片段性语言,选取对自己有利的语言和措辞,造成舆论导向和压力,因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宜作为直播主体。旁听人员虽然作为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但其也许会出于对当事人的同情或对案件事实了解不清等原因,发出与案件真相不相符的信息。对于认为直播主体为中立的新闻媒体较为适宜的主张,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掌握舆论导向的机构,专门从事宣传工作,对文字措辞较为擅长,但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案件审理并非很了解,其发布的微博信息往往比较注重舆论导向,容易忽略案件本身的客观事实,势必给法院的司法审判带来舆论压力。因此,笔者认为法院自身作为直播主体更具客观和中立。首先,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对于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来说是中立的第三方,发布的直播信息会更为客观、全面。其次,现在各级法院均配有专门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他们往往文字功底扎实、宣传经验丰富且熟知法律,熟悉审判程序和庭审流程,由他们直播庭审过程,无论是在措辞还是在内容的全面性、专业化方面均会达到较高水平,能够保障微博直播的顺利进行。

  ——界定微博直播庭审范围。笔者认为,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尚无法明确哪类案件应当微博直播庭审,而应对微博直播边界进行有限制的界定:一是规定诸如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较大、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案件应当允许公民和媒体直播,且要尽可能做到不改动、不隐瞒、不节选。同时,同步直播要尽量做到不间断,在文字直播的同时,最好能够充分利用图片、音频等形式直播,让公众通过微博了解庭审全貌。二是针对部分案件,可以事先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允许进行微博直播。三是各级法院自身要经常选择一些案件进行直播,并可建立微博直播庭审案件的数据库,供公众查询了解。

  ——规范微博直播庭审细节。法院应当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微博直播,并进行专门的培训,保障庭审过程直播准确无误。同时,法院可以建立直播人员考核制度,通过制度要求并约束从事直播人员在庭审直播过程中做到全面、客观、中立地报道。为了避免对公众尤其是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在直播暴力犯罪或是高科技犯罪的庭审信息时,要尽量弱化具体犯罪细节的报道。针对庭审过程中当事人或证人、鉴定人的隐私,可以利用图像和声音处理技术进行模糊化处理。

  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时代已来临,它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传播了司法正能量,推动了司法的改革和创新。 “路漫漫其修远兮”,日新月异的新媒体环境下,司法公开之路永无止境,人民法院将始终以公开促公正,努力实现司法和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黄谨铭)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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