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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不符安全标准 饭店老板触犯刑律

2014年06月10日 15:2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朱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在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开了一家饭店,2013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其饭店内使用氯化钠含量达到精致工业盐标准的盐(不含碘)制作食品并销售。同年9月4日,安阳市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朱某某饭店内当场查获未使用完的散装盐1公斤。经检验,涉案散装盐氯化钠含量达到精致工业盐标准(不含碘)。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证明,安阳地区系应该供应加碘食盐地区。凡是在安阳地区生产、销售食品和副食品,需要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加碘食盐。否则,居民会因长期食用不含碘食盐导致碘摄入不足,造成碘缺乏引起食源性疾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的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邢黎静 吕路珊)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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