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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嫌儿不孝告上法院请求要回转让房 被驳回诉讼

2014年06月12日 09:36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年过六旬的李大爷在11年前将名下房产转让给儿子,而今李大爷身患疾病,儿子却不关心他,李大爷心灰意冷一纸诉状将儿子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房屋转让协议。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始兴县法院获悉,该院最终驳回了李大爷的诉讼请求。

  2003年4月12日,李大爷与前妻共同署名写了一份申请,双方约定同意将1985年两人在始兴县使用集体土地兴建的一栋面积99㎡的砖瓦房转让给儿子,当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作了见证并加盖了公章。

  去年10月,涉案房屋列入了当地“三旧”改造项目,李大爷和前妻、儿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以回迁安置房的方式补偿。同年11月18日,三人又与案外人陈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李大爷承诺自愿放弃此补偿商品房的所有权利,将此房的买卖事宜全权交给儿子李某来处理,并约定将补偿安置房以2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陈某,当日陈某即支付了8万元给儿子李某,剩余18.5万元在交付房屋、办房产证之前一次性付清。同一天,李大爷另外又写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之二》,自愿将所持有的土地证拆迁补偿所得的商品房,全部转让给儿子李某。

  不料,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不久,李大爷却发现儿子对自己大不如前,明知他患有疾病也不关心探望他。为此,李大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此前签订的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之二。

  始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大爷所立的转让协议之二既是对2003年4月12日签订的转让契约的再次重申声明,又是对与案外人陈某签订转让协议之一的再次确认,属转让协议之一即房屋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份独立的赠与合同,李大爷无权行使撤销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故对李大爷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章程 通讯员汪次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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