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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借车练手将人撞成十级伤残 父亲和车主担责

2014年06月12日 10:09 来源:太原晚报 参与互动(0)

  17岁少年唐某无证驾驶亲戚的小轿车练手发生车祸,将人撞成十级伤残。日前,晋源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父亲和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9日晚9时许,17岁的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亲戚张某的小轿车练手。当他驾车沿307国道由北向南行至高家堡村路段时,撞伤了由东向西骑电动车横穿道路的女子孟某。事发后,孟某因多处骨折花了医疗费9万余元,唐某的父亲支付了其中的7.5万元,孟某自己垫付了2万余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孟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孟某与唐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事发时唐某已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父亲唐某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张某将小轿车交给未成年人无证驾驶,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由于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由唐某的父亲和亲戚张某连带赔偿。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孟某十万余元,唐某的父亲和张某连带赔偿孟某1.7万余元。(记者王君通讯员张鸿)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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