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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武馆训练受伤致残 法院调解获赔9.5万元

2014年06月12日 10: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家住东莞市厚街镇的李女士为孩子报了一个武术培训班。可上课仅3天,孩子就在习武培训时摔伤,致伤残九级,李女士为此与武馆对簿公堂。6月11日,记者从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获悉,因小明未满10岁,依法属于无行为能力人,武馆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武馆共向受伤孩子赔偿9.5万元。

  9岁男孩习武致残

  2013年7月5日,李女士为她9岁的儿子小明(化名)在厚街一家武馆报了武术培训班。2013年7月12日下午3时40分许,小明在武馆一名教练带领下,学习侧手翻时不慎摔倒,致使右手肱骨髁上骨折。教练称,小明当时在柱子后面,所以他没看到小明的受伤过程,后来是其他学员发现小明在流眼泪,才告诉他的。得知小明胳膊痛后,教练就带着小明找到武馆负责人,并到附近的诊所就医。随即,诊所医生要求其转医院检查。

  当天下午4时许,武馆的工作人员将小明骨折一事告知李女士。李女士急忙赶到诊所,与教练一起将小明送往厚街医院。到了医院,医生经拍片诊断,确认小明因不慎摔倒,右肘部先着地,致右肘关节畸形,右肱骨踝上骨折,需住院治疗。随后,武馆为其办理了住院手续。住院后,医生说肿得太厉害,建议其到东莞市中医院接受治疗。当晚9时许,武馆负责人和李女士一同将小明送至东莞市中医院。2013年7月27日,小明出院,医嘱伤肢至少3个月内不得提重物。武馆支付了部分医疗费4000元。

  武馆称孩子玩耍致骨折

  小明出院后,李女士就小明的治疗费用与武馆进行交涉。因双方没有谈拢,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8月,小明在父母帮助下,将武馆负责人诉至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7.6万元。

  庭审过程中,武馆负责人辩称,小明是在未经教练同意的情况下自行玩耍而造成手臂骨折的。他还称,武馆曾出示公告,要求学员参加培训时需购买体育意外保险,如一周内未购买保险发生意外损失,武馆不负责任。李女士则称,在报名时并没有见到该公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在事发时不足10周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武馆对其进行武术训练时,应做好足够的安全措施,并保持充分关注,保护其不受伤害。武馆在培训过程中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小明的受伤负全部责任。2013年9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馆一方赔偿小明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

  这次官司后不久,小明被依法鉴定为九级伤残。2013年11月,李女士带着伤残鉴定书再次将武馆负责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付小明的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4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武馆一次性赔偿小明全部赔偿款9.5万元。(记者/黄少宏 实习生/周采妍 通讯员/钟小欣)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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