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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通报七起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

2014年06月12日 15:0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和7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从2012年至2014年4月份,安徽法院共审理涉及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165件,判决发生效力的犯罪分子264人,有力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为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当天上午,安徽省5个法院宣判了5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案件。

  2006年以来,被告人周秀美、任百云夫妻二人收购周边村庄死因不明的狗,宰杀后存放于冷库中。2013年12月20日,濉溪县公安局、动物卫生监督所例行检查时,查获冷库中储藏的死因不明的狗170条,重量达1875.5千克,经鉴定价值31万余元。濉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百云、周秀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常道军为豆芽外观好看以增加销量,在豆芽生产过程中加入添加剂——无根豆芽素。经河南洛阳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化验,常道军生产、销售的豆芽中含有4-氯本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2011年11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2011)第156号公告明确规定该两种物质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砀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常道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同时判决禁止常道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被告人张长永帮助其三哥张永厂在家中加工假药“喜炎平注射液”;用医用生理盐水生产假冒人用狂犬疫苗,向亳州销售1800余盒。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长永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记者 李忠好 通讯员 周瑞平)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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