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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愤怒不能代替法治作为判案依据

2014年06月13日 14:13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公众的看法,可能受到舆论场影响,可以被愤怒的情绪放大;但是法律的看法,却不能失之于舆论漩涡和公众愤怒,而只能让法律本身来衡量。毕竟,愤怒的归于愤怒,法治的归于法治。

  12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受最高法院委托,向“唐慧女儿案”两被告人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书。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重审。

  不出意料,最高法的裁定引发舆论广泛关注并形成两方阵营。一方认为,周军辉、秦星强奸幼女、强迫幼女卖淫,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巨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安抚受害者心灵;一方认为,最高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受舆论左右,站稳了法治立场。事实上,这样的争议与分化,在当初判决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之后,也曾发生过一次,有人大声叫好,有人则质疑判决是舆论审判的结果。只不过,现在的正反双方换了位置。

  当初的死刑判决有没有受到舆论影响,这只能止于外界猜测。但两名被告人判处死刑是否量刑适当,是否体现了法治正义,则可以经由事实和法律来检验,而且也必须经由事实和法律来检验。最高法的依法裁定,正是回归法治轨道,经由事实和法律检验的结果。按照最高法解释,被告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是,两名被告人强迫卖淫的暴力、胁迫程度,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以强迫卖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量刑不当。

  是否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可能部分公众会有不同看法,但是法律有法律的看法。公众的看法,可能受到舆论场影响,可以被愤怒的情绪放大;但是法律的看法,却不能失之于舆论漩涡和公众愤怒,而只能让法律本身来衡量。毕竟,愤怒的归于愤怒,法治的归于法治。愤怒的程度,不是法院判决的量刑标准。

  影响公众情绪的因素,可能是多方面的,而不只是案件本身,热度和关注度,也是重要原因。就拿“唐慧女儿案”来说,唐慧为之旷日持久的抗争,以及媒体长期以来的报道,塑造了一个饱受冤屈而不屈不饶的母亲形象,受到全国瞩目。热度和关注度越高,部分公众的愤怒感越强烈。必须指出,被非法劳动教养的“唐慧案”和“唐慧女儿案”,是两个独立案件,尽管“唐慧案”因“唐慧女儿案”而起,但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公众未必能将两者分开,对“唐慧女儿案”的愤怒情绪,显然会受到“唐慧案”影响。这就是为什么直到今天,媒体报道和公共话语中,赫然在目的都是“唐慧女儿”。在某种程度上,“唐慧”两个字成了“唐慧女儿案”的标签,但她的女儿才是该案的受害者。

  正如当初有人质疑“上访妈妈”唐慧人品有问题,并不能影响唐慧诉湖南永州市劳教委赔偿案的胜诉;如今部分公众的愤怒情绪,也不应该影响“唐慧女儿案”合于法治的判决。“唐慧案”被认为是对劳教制度的最后一击,彰显了中国法治进步;最高法对“唐慧女儿案”的依法裁定,也应成为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标本。(付克友)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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