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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捐钱不能为受贿赎罪

2014年06月13日 14:14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深圳市政协原副主席黄志光,收受一笔100万元现金后捐给寺庙“做善事”,被法院认定不属于受贿,引发热议。很多媒体评论认为,先接受他人财物,再捐出的行为不算受贿,逻辑不通。也有评论认为,收财物但没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符合受贿罪要件,不能认定为受贿。

  受贿和捐钱互不相干,这个道理很简单。但收钱不办事,算不算受贿,司法界和社会上却一直有争议。现实中确实存在收钱不办事的情况。然而,不管是办事,还是不办事,送钱与收钱,都多少与“办事”有关。如果不当官,没有的权力和能量,谁会无缘无故给官员送钱。有些人送财物给官员,当时确实没有任何直接诉求,但当时没有,不等于以后没有。问题的关键是,不管当时有无请托事项,官员因为职务原因收受他人好处,已经为贪腐和公共利益损失留下了隐患。

  2012年4月25日,最高法下发“指导案例3号”明确指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谋取利益而受贿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这一指导案例,对“收钱不办事”算不算受贿,在司法上予以了明确。那么,黄志光收受商人100万元,即便不曾为其谋取利益,只要黄志光有过承诺,或双方之间存在交易默契,就不影响对受贿罪的认定。

  关于“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种承诺可能是具体的,也可以不具体,应作宽泛解释。只要有明里或暗里的意思表示,甚至是内在默契,都应算是承诺。有评论认为,不能证明“为他人谋取利益”,也没有吃回扣、拿手续费这样的形式,对官员认定受贿罪就有一定难度。然而笔者认为,现实中的权钱交易形式手段虽越来越多,花样辈出,但只要“交易”这一核心概念不变,认定上就应该不存在太大难度。

  比如看似无缘无故地送钱,其实是腐败的期权交易,期待未来变现。因为这种期权交易很难留下证据,给腐败分子留下了可钻的空子,所以对掌权者即便“收钱不办事”,也认一律认定构成行贿罪非常必要,如果确实没有办事,可在量刑上酌情从轻,但犯罪是不能免去的,毕竟官员在位时无缘无故收人钱财,无论如何都是说不过去的。(马涤明)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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