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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须崇尚法治信仰

2014年06月13日 15:5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信仰”一词早见于唐代西明寺道世法师的名作《法苑珠林》,言之:“生无信仰心,恒被他笑具。”信仰,是指人们对某种理论、学说、主义的信服和尊崇,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和活动指南,它是一个人做什么和不做什么的根本准则和态度。

  法治是一种信仰,这种信仰来自于人们对人性的深刻观察和法律的透彻了悟。法治成为信仰,是由于法治在国家管理和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关键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只要国家发展,就必然会加强法治。何为法治信仰?笔者将其理解为社会主体对社会法治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归依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简而言之,就是对法律的崇敬和为构建法治社会而奋斗的精神。法官之所以要坚守对法治的信仰,是国家的法治建设所需。法官对法治的信仰涵盖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官应具有崇尚法律的信念。法律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不仅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更重要的是其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代表了一种高层次的理想和文化。法官崇尚法律,就应有一种捍卫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具备一种为国家、为社会、为当事人尽心尽责的信念,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和价值,法律是否体现了应有的正义和公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民众特别是法官是否具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

  二是法官应具有优良的法律职业能力。法律职业能力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交往能力等专业技能。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一段发人深思的话:“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得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作为法官,一个重要的素质标准就是要知法、懂法,理解和掌握法律关系、法律规则、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价值和法律精神,这是法官的“根”。如果法官不能做到通晓法律、技艺精良,就很难保证所办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是法官应具有良好的司法品性和德行。所谓司法品性,是指从事司法工作所必备的守法、公正、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法官作为执法者,身穿法官制服,代表国家形象,必须处处严于律己,带头守法,以法律的准绳要求自己,先正己、后才能正人。

  四是法官应具有护法的胆识和使命。任何法律的实施,都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权与法、情与法的争斗是常有之事。法官作为正义的守护神,应该具有护法的勇气,捍卫正义和公平的勇气,全力为民司法。特别是在受到外部压力的情况下,更应该用坚定的法律信念、坚实的法治精神和护法的勇气维护法律权威。

  法谚云“法官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民众平安和国家稳定的守护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关口,要担负起历史赋予的神圣使命,就必须坚定法律信仰,才不会迷失正义的方向。(高永)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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