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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帛书》中的司法理念

2014年06月13日 16: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黄老帛书》(或称《黄帝四经》),出土于20世纪70年代的马王堆汉墓,是战国时期道家黄老学派的代表作。该书融合儒、道、法诸家思想并自成一体,在政治思想上提倡文武并治,在法律思想上提倡德刑并用。其思想观念对西汉思想家陆贾、董仲舒、刘安等有较深影响。

  “精公无私而赏罚信”——司法公正论

  《黄老帛书》中的《道法篇》(以下只注篇名)提出了“公者明”的观念,要求官员执法严明,秉公断案。该篇又提出“去私而立公”的主张,对官员来说,这不仅是一种政治道德,也是一种司法道德。官员办案秉持公心,才会杜绝司法腐败现象。《国次篇》所谓“诛禁不当,反受其殃”,是说官员的不当司法会给自身招来祸患。《六分篇》又有“诛禁当罪”的说法,近似于今日刑法学所谓犯罪与刑罚相适应之原则的含义,也反映了对公正司法的追求。

  《四度篇》又称“达刑则伤”,“达刑”是指放肆的刑罚,其结果是司法的冤滥与不公,必然伤及司法的公信力。该篇又说:“禁伐当罪,必中天理。”《称篇》也说:“天贵正,过正曰诡。”这是将司法权的正当行使提到“天理”(神秘的宇宙法则)的高度来认识的,彰显了司法公正的神圣性与至上性。《国次篇》说:“过极失当,天将降殃”,其中也包含司法失当会导致上天降殃的意思。

  《君正篇》又说:“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精公”的“精”字很有寓意,当指精心、专注之意,“精公无私”是指司法官员精心于公正,排除私心,才能使赏罚必信,换言之,也就是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可见,司法公正是获得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条件之一。

  《亡论篇》进一步阐释了擅断司法而导致司法失当的危害:“刑无罪,过(祸)皆反自及也”——刑罚失当,罚及无罪,必会给自身招来祸殃;“达刑,为乱首,为怨媒”——滥用刑罚是祸乱的根源和怨恨的媒介。

  该篇所谓“一国而服(备)三不辜者死”是说一个国家存在“三不辜”问题就会致政权于死地。“三不辜”究竟何所指?该篇的解释是:“一曰妄杀贤,二曰杀服民,三曰刑无罪。此三不辜。”可见,妄杀贤人,杀害降服之民,对无罪者处以刑罚,就是“三不辜”,此种司法冤滥会导致政权垮台、国家灭亡。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黄老帛书》才对君主(最高司法官)提出了公正的道德要求,希望其“唯公无私”,并告诫道:“故唯执道者能虚静公正。”这里的“执道者”就是君主,君主集最高行政权与司法权等权力于一身,在其行使司法权时必须做到“虚静公正”,“虚静”是一种排除私欲私情和外部势力干扰后的一种平静的心态,在此心态下谨慎地依法裁判,才能有司法公正。

  《姓争篇》还把“过极失当”、“措刑不当”当成“德则无有”即失德的表现,就是说司法权的不当行使是司法官失德的结果,因此司法官必须胸怀公心,培养以公为上的道德情操。《称篇》又言“驰欲伤法”,即司法官员放纵私欲会破坏法律及司法的威信。该篇还说“案法而治则不乱”,其含义是指司法官员谨慎地依法裁判就不会导致司法冤滥。这是因为,“法度者,正之至也”,即法度是最公正的,只要严格依法裁判,就会有司法公正。

  “刑阴而德阳”——司法根据论

  阴阳刑德论的实质在于为德刑并用的治国方略提供一种神秘的自然根据,以使其获得一种神圣性、权威性和普遍性。阴、阳是自然界中的两种物质,其间的激荡变化催生出一种自然的秩序。而根据《黄老帛书》中暗含的“天人合一”的思维模式(《称篇》所谓“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可证)看,自然与人文(社会、政治)之间存在着某种神秘的互动关系,这一关系表现为阴与刑、阳与德之间的对应和互联。

  《姓争篇》曰:“刑晦而德明,刑阴而德阳,刑微而德彰。”很明显,“刑”与“阴”是对应的,“德”与“阳”是对应的,它们通过一明一暗的方式发挥着政治功能,展示着一种治国智慧。该篇还提出了“刑德相养”的观念,即认为刑、德之间是一种互补的关系,缺一不可。如其所云:“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倾。”此语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德、刑之间相辅而行,互为补充;二是揭示了德、刑背后的自然根据(“天德”、“天刑”等概念透露了这一信息)。

  在《亡论篇》中,“天刑”也被说成“天诛”:“凡犯禁绝理,天诛必至。”这种对刑事司法活动的“自然化”描述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司法权的神秘性。在《姓争篇》中,记录了黄帝的大臣高阳与力黑之间的一段对话,其中提到了“顺天者昌,逆天者亡”、“凡谌之极,在刑与德”等等,所谓“顺天者王”之“天”即指“天道”或“天之道”,是一种神秘的自然法则。所谓“凡谌之极”之“谌”读为“戡”,即戡乱的意思,“极”是准则的意思。“凡谌之极,在刑与德”意谓戡乱治国的原则是刑德并用。再结合上句,可知刑德并用的治国原则是“顺天”,即顺应自然法则的结果,这就为司法权的运行提供了神秘的自然根据。

  《前道篇》又说:“圣人举事也,阖(合)于天地,顺于民,羊(祥)于鬼神,使民同利,万夫赖之,所谓义也。”所谓“天地”指天地之道,亦即自然法则。语意谓圣人行事乃顺应自然法则和民众利益,这是大义所在。这里的“圣人”也指最高统治者而言,圣人的一举一动(包括政治活动、司法活动等等)都要顺应自然法则,顺应自然法则的行为才有合法性依据。

  照《黄老帛书》的说法,阴阳的变化又导致四时的更替,春夏是阳气旺盛的季节,秋冬是阴气旺盛的季节,即所谓“春阳秋阴,夏阳冬阴”。《称篇》又言“贵阳贱阴”,指在自然界中,以阳为贵而以阴为贱。那么,根据该篇所言“凡论必以阴阳明大义”的逻辑,在社会政治生活中,自然也当“贵阳贱阴”,如在德与刑的关系上,应当是贵德贱刑。

  贵德贱刑的实质在于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四度篇》用“文”来表述“德”,用“武”来表述“刑”,称“因天时,伐天毁,谓之武。武刃而以文随其后,则有成功矣。用二文一武者王”,“二文一武”的比量关系正是强调了治国须以德为主、以刑为辅。

  《黄老帛书》还进一步认为,在德与刑的地位上不仅要贵德贱刑,在德与刑的次序上,还应当先德后刑。《观篇》云:“春夏为德,秋冬为刑,先德后刑以养生。”该篇还有“先德后刑顺于天”一语。从“贵阳贱阴”到“先德后刑”,《黄老帛书》不仅揭示了德刑并用的自然性、合理性,而且阐明了德先刑后、德主刑次的必要性、永恒性。在这一治国模式中,两种政治权力——德教权与司法权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并且以德教权为主导,以司法权威辅助,两种权力的互动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前提之一。

  “慈惠以爱人”——司法道德论

  《黄老帛书》对官员的政治道德多有言说,其实,对于那些兼掌司法权力的行政官员来说,司法道德也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表现,甚至可以说司法道德与政治道德是一体的。

  在《雌雄节篇》中,要求官员具备“雌节”(谦虚谨慎简朴的品质),而与之相对的是“雄节”,这是一种不好的道德品质。该篇要求官员“积德”即树立“雌节”,称“德积者昌,殃积者亡”,官员积德不仅能助其仕途通达,而且也有助于其公正司法。在其他篇中,有时也用“柔节”、“女节”之类的词汇,与“雌节”同义。

  《顺道篇》还对官员提出了“慈惠”的道德要求,即“慈惠以爱人”,并且认为这就是“仁”。应该说,“慈惠”之德既是政治道德,也是司法道德。司法官员具备此德,才会有仁义司法。因此,《行守篇》反对“苛”(严苛):“天恶高,地恶广,人恶苛……苛而不已,人将杀之。”这是作者对司法官员的告诫,因为严苛与否,民众会从其司法活动中得到最真切的感受,严苛的司法往往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在《道法篇》中,还要求官员具备“无私”的品德,因为“无私者智”,只有无私才能正确运用其分辨是非的智慧,才能秉公执法。这与上引“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是一个意思。而对集最高行政权、司法权等等于一身的君主来说,更应具备“明德”,“参之于天地,而兼覆载而无私也,故王天下”,指效法天地的宽厚无私,爱护百姓。

  《五正篇》对“中正”之德也有论说,如称“中有正度”等等。“中”为公正之意;“正度”,即正直,可从。显然,该篇将“中”与正直画上等号,并且将其视为“布施五正(政)”的前提条件之一。

  综上所述,本文考察了《黄老帛书》中的司法理念,认为司法根据论是其司法思想的核心,司法公正论与司法道德论是其两个侧面。上述司法理念均对后世产生了影响,尤其是阴阳刑德论对后世司法思想的影响更是深远,并经汉儒董仲舒之手完成了从理论形态到制度形态的过渡,这就是秋冬行刑制度的历代传承。

  (□崔永东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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