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不必刻意强调贪腐官员的性别
6月9日,江苏省纪委发布消息称:扬州市环保局局长金秋芬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初步统计,金秋芬系今年以来,被中纪委、省级纪委通报的第12名被调查女性官员。最高检职务犯罪预防厅人士3月发表的文章提出,最近5年,女性官员的犯罪人数逐年上升,且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居多。(6月16日《新京报》)
不能不说,女性官员贪腐与性别有关,或者干脆直言,与两性关系有关,仍然是一种常识,实在算不上什么特别的“发明”。过于强调贪腐官员的性别,甚至每每将女性官员贪腐归结为两性、性,未免简单化了,若总是抱着这样的习惯性思维去剖析官员贪腐,则对整个官场的女性官员而言,也是一种潜在的污名化,并不客观,亦不公平。
首先,女性官员涉贪涉腐,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官员的行为犯罪,而并非性别犯罪。需要强调的是其犯罪本身,而不是什么性别特征,动辄就去寻觅女性官员罪案中的性别因素、两性关系,往往容易忽略共性而演变成只针对性别的攻讦。更多的女性官员贪腐,与男性官员贪腐其实并无二致,很难看得出有更明显的女性特征,其根源均在于权力缺乏监督,官员行为缺乏羁縻,而非其他。
其次,提起女性官员涉贪,舆论每每有一种窥视欲,说不好听一点,很多人都希望听到、猜测到一点与性别有关的桃色乃至玫瑰色的内容。似乎不如此这般,就不好看,不吸引人。这实在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很难让人真正信服。一方面,每一名官员出现贪腐情形,往往有自身乃至周边环境的原因,未必一定与性别有关;另一方面,即便与性别有关,也没有必要大加渲染,甚至将性别作为犯罪的要件。
一味窥视女性官员的性别问题,或许可能有真实的现实情形需要注意,却也流露出由来已久的对于女性的消费心态。因为这种消费心态的挥之不去,不仅影响了对于女性官员贪腐的认知,从而产生了女性官员谨慎、胆小,贪腐的可能性小之类的误解,也对整个官场女性产生了污名化的可能。这样的心态极为有害,理当坚决祛除。(胡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