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流窜五地疯狂施盗 涉案金额近30万元
三名湖南籍男子组成盗窃团伙,在不到半年时间里,他们流窜五地疯狂作案,涉案金额近30万元。日前,弋江区法院以盗窃罪对三人依法判刑。
这三名被告人均为80后,来自湖南耒阳,其中被告人刘某成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1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刘某柒、刘某成、雷某生先后在内蒙古鄂尔多斯、江西吉安、九江、安徽芜湖、马鞍山等地,采用技术性开锁方式入户实施盗窃,窃得手镯、项链、戒指等金银首饰、笔记本电脑、纪念币及现金等物品,价值共计281869.25元。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柒、刘某成、雷某生在安庆市开发区某银行附近被民警抓获,缴获部分赃物和赃款16335元,已发还相关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柒、刘某成、雷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并属共同犯罪。刘某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柒有期徒刑八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成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生有期徒刑五年零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大江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