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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聘员工诉讼讨薪 法院执行赔款公司只赔八成

2014年06月18日 10:59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被解聘员工通过诉讼讨要赔偿,法院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单位却只愿按判决金额的80%赔偿。昨日,市民陆先生(化名)致电本报新闻热线投诉:“强制执行为何还能打8折?”

  陆先生说,2000年起,他在青山区武钢兴达经济发展责任有限公司担任保安,去年3月份,因经营困难,公司陆续将包括他在内的多名保安解聘,拖欠部分社保、加班费未予结清。讨要未果,陆先生等人将公司起诉至青山区法院。

  去年7月份,青山区法院判决兴达公司赔偿陆先生在内的5名员工社保、加班费等共计4万余元。随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兴达公司按照法院判决给予赔偿。然而,仲裁报告递至青山区法院后,兴达公司迟迟未予赔偿。

  无奈之下,陆先生等人只好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今年1月份,法院向兴达公司下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要求兴达公司赔偿欠款4万余元。陆先生满心欢喜,以为欠款能立即到位,没想到一拖又是几个月。半个月前,兴达公司一胡姓经理与陆先生等人协商称,如果同意只收欠款的80%,公司可以立即支付,不然就只能等待。“强制执行还能打8折?”陆先生等人无法接受。

  昨日,记者多次致电兴达公司,工作人员均表示不知情,并拒绝提供胡姓经理联系方式。随后,记者与该公司负责此案件的余姓律师取得联系。

  “公司经营出现困难,正与解聘员工积极协商赔偿。”余律师称,由于等待赔偿的员工还有数十名,陆先生等人的赔偿暂时无法到位。为何提出赔付80%?“这是《强制执行通知书》下达后的执行和解环节。”余律师说,如果双方各退一步,公司能减轻赔偿压力,员工也能尽快拿到欠款。

  律师观点>>>

  陆先生可不接受执行和解

  何为执行和解?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华介绍,执行和解,指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结束执行程序的活动。案例中,《强制执行通知书》下达后,兴达公司与陆先生等人协商80%赔偿,属于执行和解的一种形式,是法律赋予兴达公司的权利。

  “公司有权提出和解,陆先生也有权不接受和解。”邱华说,执行和解遵循自愿原则,陆先生不接受和解,仍应按100%赔偿。若兴达公司拒不履行赔偿,法院可通过冻结银行账户、拍卖财产等方式完成执行。(记者 刘智宇)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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