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奥迪撞死3人案开庭 肇事者涉交通肇事罪
今年3月2日凌晨,南充城区街头,一辆行驶中的奥迪A7轿车将路边3人当场撞死。19日,张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在顺庆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2014年3月2日2时43分,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牌照号为川A098A7的奥迪A7轿车,行驶至南充城区莲池路段时,将行人李某、黄某及柯某撞倒,致3人当场死亡。肇事后,张某弃车逃离现场。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立即组织警力展开追捕工作。迫于压力,当日11时许,张某到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
在19日的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显示:张某到案后警方依法对其血检,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5.39mg/100ml。张某当庭辩称,当天事发后他曾喝过霍香正气水。另据介绍,张某为1988年生人,顺庆区凤山乡农民。当时张某驾驶的川A098A7奥迪A7轿车,系其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
四川新闻网记者了解到,事发后张某未向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张某辩护律师称,张某父母均系农民,没有赔偿的经济能力;张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他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其本人承担。该律师称张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轻判,以便其“早日出狱挣钱赔偿受害人损失”。律师的说法引来旁听庭审的受害人亲属不满,庭审结束时,法官未作当庭宣判。
19日庭审中,顺庆区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张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法律界人士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为3年至7年有期徒刑。(记者 邓成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