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立法禁“恶意啃老” 能否断清家务事
日前,济南市就《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草案规定,老人可以对子女“啃老”说不。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作为晚辈,一方面要对老人尽精神赡养义务,另一方面要保证老人衣食无忧。从这个意义来说,通过法律方能唤醒年轻一辈的赡养意识,不是情感太冷漠,也不是制度太焦虑,恰恰体现了立法善意,也是保障权利与民生的必要。
——张绪才
根据立法法,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或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然而从“拒绝啃老”一事上看,既与当地的特殊情况无关,又并非为了执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况且,即使条例对此作出规定,但既无约束主体又无处罚措施,“拒绝啃老”无多少操作性可言,到头来,还不是徒具观赏价值。
——马钰朋
道德立法的意义并不在于法律的强制介入,而是重申任何道德与伦理都有超越极限的底线,这对为人子女者本身也是一种教育,懂得依赖父母的限度在哪里,学会自己独立和奋斗,尊重父母的同时也是人格的自我尊重,这便是立法的善意所在。当然道德立法不是法律的强制介入,但是不能没有强制的手段。尤其是老人主张的“恶意啃老”中,子女的索取超越父母的受承能力的、子女有恶习的,或者子女有暴力虐待行为等,都应有可行的约束措施,从严惩处,在法律的范畴内为老人辟出庇护所。
——房清江
法律与道德并行不悖,但又相对独立,各有分工,法律法规的存在及发挥作用,是有条件与范围的,当用则用,不能滥用。现在,一些人动不动就主张用法律解决一切问题,未免偏颇。据此,对用立法来解决“啃老”,须谨慎。在法治社会,除了法律法规,还有许多方法与途径可用,我们应相信自己的子女是通情达理的,既如此,又何必非在法律路上走到底呢!况且,用立法来解决“啃老”,缺乏现实操作性。
——于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