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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知假买假获赔的更是消费者权利

2014年06月23日 10:41 来源:深圳特区报 参与互动(0)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北京消费者沈某在超市买了过了保质期的啤酒和油辣子之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起诉超市,要求获得10倍赔偿;而超市则强调沈某是知假买假,因此不予赔偿。日前,北京一中院驳回了商家——永辉商业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这家公司所做出的进行10倍赔偿的判决。

  自从职业打假人王海1995年掀起知假买假风潮后,这种行为一直充满争议,至今已经近20年时间了。有的地方支持打假人索赔,有的则认为他们并非消费者,不能获得赔偿。此次沈某获得赔偿,是因为最高法司法解释认为,知假买假的也是消费者,这样明确了打假人的消费者权利,能像消费者一样10倍索赔。

  知假买假以前不被认可,是因为打假人有盈利动机,不被当成“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因此得不到法院支持。如今,司法解释澄清了知假买假的内涵,任何消费者发现假货时,都可以“客串”一下打假人,这让消费者的权利增多。此举符合对破坏经济秩序者实行惩罚性赔偿的法律理念,因为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在经济、信息等方面并不平等,只有适当抑制强者、扶持弱者,才能保证市场公平。

  司法解释认可知假买假式维权,并认为盈利也是合法利益。故此,当超市以“职业行为”、 “重复购买”等理由抗辩时,必然会被驳回。说到底,“知假”是猜测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买假”却是客观发生的事实,如果因为猜测动机而罔顾侵权事实,只会伤害本来就弱势的消费者。如果超市不卖假货,消费者又怎能买假索赔呢?超市不能倒打一耙。

  毫无疑问,此次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司法示范意义。法律认同知假买假者维权,就会让消费者都成为监控者,假货遁形会越来越难。目前,司法解释针对的是食品和药品,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推而广之,进而以此为标准调整全部消费关系。唯有如此,消费者才能真正成为商家不敢糊弄的“上帝”。

  综上所述,此次知假买假获赔的,除了金钱,更是消费者权利,它让消费者维权时不再弱势,可谓争取权利的“先行者”。(赵查理)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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