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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森林公安查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狗獾案(图)

2014年06月23日 11: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山西森林公安查获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狗獾案(图)
山西森林公安查获的三只狗獾 刘小红 摄
山西森林公安查获的三只狗獾 刘小红 摄

  中新网太原6月23日电 (刘小红)23日,记者从山西省森林公安局获悉,该局吕梁山分局交口派出所日前查获一起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案,并依法没收非法收购、运输的三只狗獾,对违法者予以罚款一万二千元。

  据了解,日前,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交口派出所接到报警电话称,在交口县双池镇查获一辆面包车,车上载有三只野生动物。接警后民警们迅带出警,在交口县双池镇路政稽查大队院内见到运输面包车辆,发现了三只野生动物,但车主未持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

  经调查,该车主孙某(男,汉族,45岁),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内黄县高堤乡孙俄村人。2014年5月,孙某在灵石县找到河南籍人王某(与孙某系同乡人),发现G108公路旁有卖獾子的人,就同王某以及卖獾子的人说好,在灵石县收费站附近联系。没过多久,孙某开着车从河南省内黄县启程,并找了韩某和他作伴。

  当孙某及其同伴到达灵石县收费站时,找到提前约好的卖獾子的人,并以每只獾子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只獾子,准备运回河南老家驯养。在运输到交口县双池镇接王付庄时,被交警查获。经查,孙某在收购、运输獾子时,未持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和准运证。经鉴定,三只獾子为狗獾,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属于山西省“三有”野生动物。

  民警告诉记者,孙某的行为已违反山西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省外来本省猎捕、收购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必须经山西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境的,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运证;省内运输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准运证”的规定,属于非法收购、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

  目前,山西森林公安民警已依法没收非法收购、运输的三只狗獾,并对孙某予以罚款12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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