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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万贷款担保案抵押房产被拍卖 担保方优先受偿

2014年06月23日 11:36 来源:长江日报 参与互动(0)

  请担保公司作担保,从银行取得120万元贷款,又请人抵押房屋向担保公司作担保,然而,借款到期后仍无法还款。汉阳法院昨日一裁终局:裁定拍卖抵押房屋,担保公司优先受偿。这是我市法院首例对物权担保案一裁终局的案件。

  2012年6月,某门业公司因业务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120万元,请某担保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门业公司提供反担保。门业公司遂找来晏某帮忙,晏某将其名下的一间房屋作为抵押,同意担保公司在不能实现对门业公司的追偿权时,将该房屋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一切手续办妥后,门业公司顺利从银行贷款120万元流动资金,为期一年。

  2013年6月,该笔贷款到期,门业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担保公司向银行代偿该笔贷款后,本月初遂诉至汉阳区法院,请求准许拍卖、变卖晏某所抵押的房屋。

  合议庭组织各方当事人召开听证会,认定担保公司与晏某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有效,遂按照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晏某所抵押的房屋,担保公司对所得款项可以优先受偿。某担保公司当即向法院申请拍卖晏某抵押房屋。

  主审法官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前,要实现当事人的抵押权,法院必须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在一审会耗时3至6个月,二审耗时6个月,再加上案件审理中的其他事项,时间往往会更长,存在程序复杂、成本高、效率低的弊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裁终局,即法院依法审查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成立后即可作出裁定,而当事人依据法院裁定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从而极大减轻了诉累。(记者李亦中 通讯员申晓东 龚子英)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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