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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私人诊所医生非法行医致患者死亡 仅学医数年

2014年06月23日 13:18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没有医师执业资格证,也没有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苏某仅凭几年在学校学习的医理知识,就在上海开设私人诊所,结果在行医过程中致患者死亡。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其批准逮捕。

  经查,苏某于上世纪90年代在“南充市中医学校”进行了为期3年的医理专业知识学习,但毕业后一直未取得医师职业资格证书,凭借自己学过的医疗知识,苏某在老家做了几年“赤脚医生”。2013年1月,苏某来到上海宝山地区,在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下,开起了一家私人诊所,成为一名“医生”。

  2014年5月11日18时许,苏某在诊所上班时接到附近居民来电,对方称身体不适,询问苏某能否前往家中看病。苏某携带常用药品至病人家中。到达后,苏某诊断对方病症系普通感冒,并无大碍,对病人静脉注射了“葡萄糖氯化钠加头孢呋辛钠注射液”进行治疗。不料,在输液过程中,病人身体突然出现严重过敏反应,并伴有呕吐等症状。苏某见状急忙停止输液,将其送至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但为时已晚,到达医院时,病人已无生命迹象,不久便被医院宣布死亡。

  据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系过敏性休克致呼吸衰竭死亡,其生前被静脉注射的头孢呋辛钠与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公安机关遂将不具备医师执业资格的苏某抓获,到案后,苏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由于医疗行业具有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属性,我国对该行业的准入资格有严格限制,要求行医者和相关医疗机构必须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执业资格许可证书,否则将有可能构成刑法中规定的非法行医罪。犯罪嫌疑人苏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医疗活动,在为被害人静脉注射过程中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故经审查,宝山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行医罪将犯罪嫌疑人苏某批准逮捕。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提醒民众:为了自身健康,在身体不适需要治疗时,务必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切不可因贪图便宜或方便“退而求其次”,以免贻误治疗时机。(记者 黄安琪)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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