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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古代反腐倡廉做法:权力该如何“入笼”

2014年06月23日 17:53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反腐关乎兴衰成败,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所长卜宪群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梳理了部分中国古代监督和反腐倡廉的做法。

  监察:异体监督

  大致从汉武帝时期开始,我国已形成立体监察机制。监察与行政分离,设13个部监察郡,郡设督监察县,县设廷掾监察乡。这时,一个特殊的职业出现了——刺史。他是专门巡视的监察官,不受郡太守领导,与行政官分署办公,实行“六条问事”,直接任命,直接奏事。

  到了魏晋南北朝,国家监察机构御史台出现,第一部监察法规“六条察吏”实行。监察既纠违法又举荐人才,既察政绩又察道德。隋唐时期,御史台与刑部、大理寺联合组成三司,共同审理案件,弹劾出现。宋元明清时期,监察御史制度大体延续。

  评价:听民情观得失

  自西周起,就有重臣寻访各地“采诗”,将道听途说记下来以考察政治得失。到了汉代,地方声誉成为选拔官吏参考,称为“乡举里选”。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高官担任籍所在地的各级中正官,考察所在地士人道德行为,写评语定等级。名声不好的人只能离乡求职,迫使其约束日常行为。风俗使在多个朝代出现,职责是明察暗访、听取民情、观吏治得失。

  只有高薪未必养廉

  古代对官员的褒奖分为升迁、超迁、增秩、赐爵、赏金、画像、立祠、下诏书表扬、死后谥号评定、追赠荣誉官职、上朝特殊待遇等。

  官员的“工资”长期看来并不高,东汉开国后提高过俸禄,孝文帝太和八年(484年)实行了班禄制度,给各级官吏发放固定俸禄。清代延续明代官吏低俸禄,雍正二年(1724年)推行“养廉银”,远高于俸禄,但贪贿之风仍盛行,后财政亏空遭克扣。

  出差吃行严约束 频繁受请要论罪

  历代对选举不实、欺上瞒下、泄露机密、失职渎职、结党营私都有严厉处罚。如秦汉将贪污受贿列入《盗律》,贪污十金以上即处以死刑。《唐律》开始,官吏犯罪有公罪和私罪之分,私罪处理更重。在我国古代,虽有赦免制度,但对贪吏不仅不赦免,而且连累其后人。

  对待“出差”等日常管理,古人也有些规定。如汉律有《传食律》,对官员出行消费明细都有记录。唐代《职制律》根据等级使用车马船,不按规定线路而绕道甚至将驴换为马皆违法。元代,官吏频繁接受宴请馈赠,均要论罪。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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