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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学生出走校外溺亡 校方被判担三成责任

2014年06月23日 18: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杭州6月23日电 (记者 赵小燕 通讯员 梁峰)浙江杭州余杭一名中学生小敏(化名)逃课到苏州玩,结果在苏州护城河内溺水身亡。近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意外事故民事索赔案作出了一审宣判,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小敏是就读于余杭区某中学的一名学生,2013年4月27日,她像往常一样和爸妈说了再见,便出门上学。但直到晚上6点多仍没有回家,小敏的爸妈连忙打电话给小敏的班主任,却被告知原来小敏一天都没有去上学。

  小敏的爸妈立马慌了神,赶紧找了亲戚朋友一起找小敏,但找了一晚上都没有找到。4月28日上午9时,小敏的爸爸陈某向当地派出所报了警。最终,小敏的尸体在苏州护城河里被找到,经法医鉴定,小敏系溺水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敏的爸妈陈某和李某从小敏的同学处了解到,4月26日,小敏曾因将手机借给同学使用及科学作业问题,被老师叫至办公室进行批评教育,加上学校没有将小敏逃课一事及时告诉他们,陈某和李某便据此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正是老师过火的批评责骂,导致小敏心理压力大,不敢迈进学校大门。同时,学校没有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使他们错失了第一时间寻找小敏的机会,所以学校对小敏校外溺亡的事故应负60%的责任。

  对此,学校却表示,小敏当天没有进过校门,而小敏死亡的发生既不是在校内,也不在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并且发现小敏失踪后,学校也积极组织了寻找工作,所以学校并没有违反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法定义务,所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溺亡事故没有发生在校内且小敏也未进过校门,但小敏没有按时到校时,学校未能将该情况及时告知其监护人,违反了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未尽到有效的管理义务,故学校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失,应当承担和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小敏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定的认知能力,应该认识到自己逃课出走苏州的行为是不当的且有一定的危险性。而陈某和李某作为小敏的法定监护人,在小敏曾有离家外出的“前科”时,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教育,也未将此情况告知学校,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

  据此,法院最后判决,该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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