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上海家化原总经理王茁申请劳动仲裁 称遭到报复

2014年06月24日 15:47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 上午9时,王茁来到虹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本报记者 张龙 摄

  上海家化原董事、总经理王茁诉上海家化劳动争议案今天上午在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开庭。王茁本人出庭,上海家化前任董事长葛文耀则作为王茁方的证人出庭。

  上午的庭审主要围绕上海家化与王茁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展开。王茁认为上海家化的行为是非法的,他还透露上海家化的现任董事长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存在利益输送,这也是导致他被解职的原因之一。而上海家化则坚持,解除王茁职务的决定程序合法,符合相关规定。

  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并赔偿损失

  今年5月12日,上海家化召开临时董事会,解除王茁的总经理职务。5月13日,上海家化解除了与王茁之间的劳动合同。王茁不服,6月4日,王茁委托律师至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递交仲裁申请,要求与上海家化恢复劳动关系。6月12日,上海家化临时股东大会作出了解除王茁上海家化董事职务的决定,曾在上海家化工作了十多年的王茁也因此被解聘,其约31万股上海家化股票被“腰斩”低价强制回购。王茁请求恢复与上海家化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上海家化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7.2万余元。

  王茁1991年进入上海家化,2012年底担任总经理,并于去年11月与上海家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5月12日,上海家化作出了解除他总经理职务及提请股东大会解除其董事职务的董事会决议。解除理由是:“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存在重大缺陷并出具否定意见,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及执行事宜的主要责任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5月13日,上海家化通过电子邮件向王茁发了《员工违纪处理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由于总经理王茁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导致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于2014年3月13日对公司内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受到新闻媒体负面报道,对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并据此以王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害”为由,于当日单方解除了与王茁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王茁在5月14日17时前完成离职手续。

  王茁提4条理由

  证明不应解职

  王茁在庭审现场神色平静。他认为上海家化解除他总经理职务及劳动合同既不符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程序也存在违法之处。他列举了4条理由:首先,公司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均不是总经理的主要职责,而是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长的职责。上海家化将公司内部控制被会计师事务所否定的全部责任都归咎于他一个人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内控存在缺陷应该是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董事长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上海家化被指存在的“内控缺陷”并不是在王茁担任总经理期间发生的,这些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王茁说,这一事实上海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已充分查明。用已存在多年的历史性问题拿任期不久的现任总经理说事是非常不公平的。

  第三,王茁认为他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忠于职守。3月13日上海家化发布内控被否公告当日,上海家化的股价涨幅有6.58%,可见,内控被否并没有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就“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海家化含糊其辞,并没有具体指明违反的是哪一条哪一款。

  第四,上海家化单方解除与他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程序违法。上海家化既没有出示任何能够证明王茁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严重过错的有效证据,也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事先通知工会并让工会对解聘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王茁最后指出,自己被解雇完全是作为总经理的他与代表实际控股股东平安信托利益的董事长因经营战略和理念不同发生分歧,董事长在蓄意报复。因为他反对董事长与普华永道的利益输送,反对董事会仅给董事长一人搞特权(安排实施股权激励),由此得罪了董事长谢文坚,谢便利用普华永道出具的“内控否定意见审计报告”打击报复。

  家化称解职决定

  由董事会作出

  上海家化方面不同意王茁的申请,代理人在今天的庭审现场坚持解除王茁职务的决定是公司董事会议决定的,也通知了公司工会,符合相关规定,总经理是内控制度制定和执行的主要负责人,普华永道出具的否定意见审计报告对公司造成很大影响,王茁严重违纪,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王茁在去年年度绩效考核中仅得到了合格的C级(公司按照表现优劣分为ABCD四档)。

  据悉,今天庭审前,虹口区仲裁院组织双方当事人案前调解,但因双方存有分歧,未能达成一致。根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院需在案件受理后60日内作出裁决。今天庭审结束后,仲裁院将择日作出裁决。(记者 袁玮 特约通讯员 龙钢)

【编辑:刘彦领】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