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集中宣判涉毒案 犯罪分子购原料设备自制毒品
中新网盐城6月25日电 (记者 于从文)25日上午,江苏盐城集中宣判一批毒品犯罪案,多名被告人被判刑。记者采访了解到,这些案件中,犯罪分子自制毒品是新特点,他们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器具设备,生产毒品,再以高价卖出。
2013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儒、谢某丰(另案处理)为谋取暴利,通过互联网等途径购得化工原料、配剂以及油浴锅、砂芯漏斗等设备,并租住盐城市建湖县近湖镇某处房屋生产毒品甲卡西酮。2013年8月份,谢某儒、谢某丰与秦某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买卖甲卡西酮。8月24日,秦某和曹某明(另案处理)等人从山西长治到建湖欲购买甲卡西酮,因故双方未交易。8月30日,谢某儒、谢某丰通过长途客车托运的方式,将其制造的1000克甲卡西酮以7万元的价格卖给秦某。9月19日,谢某儒、谢某丰于租住处被建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儒制造、贩卖甲卡西酮100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秦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谢某儒主导毒品生产、参与毒品销售商谈,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谢某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被告人秦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同日,亭湖、盐都、滨海等地法院也审理了相关涉毒案件。其中,盐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邢某某制造毒品一案。郭某强(已判决)于2010年下半年,与舍某军(已判决)计议合伙出资购买盐酸羟亚胺等原料制造毒品氯胺酮,舍某军又联系段某兵(已判决)、段某兵联系被告人邢某某参与出资。后郭某强到盐城与李某宁(已判决)洽谈并从李某宁处购得盐酸羟亚胺75千克,在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桐租得厂房,购得生产所需辅料、器具后,与舍某军、段某兵及被告人邢某某四人一起生产氯胺酮26千克;其中郭提供技术指导,被告人邢某某等人按照郭要求具体实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