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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日蜡烛燃烧爆炸致他人受伤 事主和蛋糕房被判赔偿

2014年06月26日 20:5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盐城6月26日电 (唐修军 徐寿海)孩子过生日吃蛋糕、点蜡烛本来是件非常温馨的事,然而,江苏阜宁县居民孙进的孩子过生日当天,却因生日蛋糕的电控蜡烛发生爆炸,而导致邻家孩子左眼失明,事后,伤者家属对孙进和蛋糕房老板起诉索赔。26日,阜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蛋糕房承担50%的赔偿责任,孙进承担30%的赔偿责任。

  邻居小伙伴围观烧蜡烛受伤

  2013年3月底的一天,孙进的小儿子5岁生日,他在李成的蛋糕房订做了一个生日蛋糕。下午6时许,孙进的大女儿吃完蛋糕后,将另外包装的“莲花电控生日蜡烛”拿到门前的报纸上点燃,邻居吴浩的7岁小孩乐乐前来围观。蜡烛引燃了报纸,发生爆炸,内置小电池飞入乐乐的左眼。随后,乐乐被家人紧急送往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治疗。经鉴定,乐乐左眼盲目4级,构成人体损伤八级残疾。2013年12月,吴浩向阜宁县人民法院起诉孙进和蛋糕房老板李成,要求他们给予小孩247990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事主称无辜,蛋糕房也不愿赔偿

  2014年2月18日、5月15日,阜宁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上,孙进夫妇坚称小乐乐的眼睛损伤是因李成销售并送货上门的“莲花电控生日蜡烛”存在缺陷、爆炸而造成的,应当由李成承担民事责任,自己家作为消费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蛋糕房老板李成辩称,电控生日蜡烛包装盒已经有明确的安全提示,若正常燃放则不会发生爆炸,正确的使用应为放置在蛋糕上点燃,音乐响起后即迅速吹灭,而孙进的孩子却将蜡烛放在报纸上点燃,明显是使用不当。他同时提出,吴浩作为未成年的小孩监护人,因监护不力,也应承担较大的责任。

  为区分责任,法院当庭演示蜡烛

  电控生日蜡烛燃烧是否真的会发生爆炸?为增加说服力,法庭在庭审现场用香烟点燃音乐蜡烛,很快蜡烛自然展开、音乐启动,约3分钟蜡烛与塑料件一并燃烧,越烧越旺,工作人员只得将其扑灭。

  法院认为,此案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在不当使用具有危险性生活消费产品过程中所致的人身损害纠纷。李成作为蛋糕房业主,在销售蛋糕过程中,将附属物品“莲花电控生日蜡烛”随蛋糕交给购买者孙进使用时,未能对该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相关事项加以说明和警示,也未提醒孙进仔细阅读该产品的注意事项及正确使用方法,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应依法承担产品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孙进在购得带有危险性消费品即“莲花电控生日蜡烛”后,未能及时阅读相关注意事项,妥善保管该商品,致使其未成年女儿在取得该商品后自行燃放爆炸,致共同玩耍的原告受伤,应承担对危险性物品保管不善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不力致原告损害的赔偿责任。

  本案受害者属于学龄前儿童,其自身无安全意识,其法定代理人未能尽到监护职责,使其在无监护人监护的情况下,置身于自身不知且无能力防范的危险状态,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一审判决由李成承担合理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20440元,孙进承担合理损失3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7226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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