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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两次被抓获刑16年 并处罚金10万元

2014年06月27日 09:59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昨日上午,高明法院第一审判庭举行打击毒品犯罪公开宣判大会,包括区某一案共3件贩毒案件在此集中宣判。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不等。

  据了解,今年47岁的高明人区某,在1995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多次减刑,于2008年5月14日假释,假释考验期截止于2009年11月23日。然而在出狱后,区某不思悔改,又干起了老本行。去年5月28日晚11时许,民警在同案犯罗某出租楼里,抓获了和他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区某。警方缴获了区某刚刚丢弃的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49.32克。

  随后,警方在区某住处搜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3.81克、咖啡因3.97克、氯胺酮1.57克、2-CB 1.18克,以及自制“仿64”手枪(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1支,64式7.62毫米手枪子弹(军用)5发,以及电子秤等物品。据检方指控,罗某还向区某购买过毒品3.6克,出售给他人。而区某一方则辩称并没有贩毒,去罗某住处只是想和他一起吸毒,在其家里搜获的毒品也是用来吸食的。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区某一方提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对于区某家中查获的部分毒品,高明法院综合认定,除区某与罗某共同贩卖3.6克毒品的指控因证据不足而不予采纳外,其他搜获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区某贩毒数量。高明法院认定,区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处以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区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最终,高明法院决定对区某执行有期徒刑16年9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记者杨博 通讯员张文芬)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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