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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也应依法查处行贿人员

2014年06月27日 13:49 来源:福建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前,广东陆丰原市委书记陈增新在广州市中院受审。根据指控,他共收受贿赂现金人民币173万元、港币150万元。与陈增新一起受审的,还有涉嫌向陈增新行贿的陆丰市财政局原局长张育浩及工程承接商郑维山。

  近年来,中央到地方惩治腐败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对腐败分子形成了高压态势。但是,在腐败案件查处司法实践过程中,还存在着重查处受贿、轻处理行贿的现象。

  受贿官员作为办案机关重点突破对象,办案机关往往为了迅速突破案件,对于主动交代行贿罪行的污点证人,有时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达成只要交代就不追究的默契。

  没有行贿,也就没有受贿。受贿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行贿达到一定数额同样构成犯罪,均应依照刑法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否则就会破坏依法治国的原则。对行贿人员的处理高举轻放,或者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刑罚,显然违背法治原则。更有甚者,对行贿的官员网开一面,既损害法律权威,影响党的形象,更伤害了大多数埋头干事的干部的感情。反腐若要标本兼治,必须釜底抽薪,将行贿人员与受贿官员的惩处同样纳入法治轨道,才能取得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效果。(黄廷彩)

【编辑: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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