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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遏制群体性腐败必须出重拳

2014年06月27日 15:14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国家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前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了2013年近7万亿元中央财政支出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暴露出群体性腐败问题严重等突出特点。其中,国土资源部等7单位违规发津贴1.25亿元、央行等单位超标为员工缴保险1.8亿元、国家林业局等单位私设小金库滥发奖金数千万元等诸多严重问题,再次引发舆论哗然。

  如此多的机关单位视国家法律和起码政治道义于不顾,将财政资金化为部门福利,且涉案金额动辄以亿元计,这反映出当下某些机关罔顾廉洁准则、无视法律政纪的胆大妄为。

  记得多年前,当审计署在时任审计长李金华的率领下,第一次公开了不少省部级单位的财务黑幕后,那场被舆论称之为“审计风暴”的行动,令民众极大地振奋,很多人都期待,通过这种公开黑幕的方式,堵住财政资金的漏洞。

  但几年过去,正如这次刘家义审计长所坦言——很多问题年年重复,却未见改善,这不能不令人失望。显然,这种怪象存在的重要原因,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对群体性腐败的容忍度过高,以及在此机制下催生的集体腐败有恃无恐心态。

  根据刑法规定,如果一个国有单位违反财务规定,将公家的钱以各种形式发放给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则可能构成私分公款罪。吊诡的是,对于个别单位和基层单位,刑法的这一规定尚能发生效应,而一旦某个系统或省部级单位这么干,顶多就是找一两个具体经办的负责人员背黑锅,其他所有参与私分的人都可以安然无恙。

  对集体腐败的容忍度高,源于多方面的因素。一是这种腐败往往以“公”的面目出现,且很多人得益,“法不责众”的心理制约了对它的查处;二是公职人员中普遍存在一种“公共利益部门化”的认识,常常下意识地把所掌控的国家资金当成部门“私财”;三是执法部门不愿得罪更高层级的官员,以至于级别越高的部门,违纪违法金额越是触目惊心;四是作为财政资金的最高监管机构,全国人大对预算、资金等具体问题仍缺乏刚性的监管权和制约机制。

  集体腐败以其金额大、影响面广、危害后果严重等特性,已成为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公害之一。遗憾的是,对这种现象,国家一直没有实施真正严厉的反制措施。最典型的便是,虽然审计署年年报告省部级单位和相关系统的巨额违纪金额和行为,但迄今为止,从来没有任何一个部长、省长或央企负责人因此丢官,更无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当前,前所未有的反腐触角正向诸多领域延伸,审计署披露的这些群体性腐败问题,没有理由不被纳入到国家的统一反腐战略之中。至于如何遏制群体性腐败,主要应做好四件事:第一,建立财政资金全面公开制度,把每笔资金的用途去向和理由依据全面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明确规定一个刚性的金额底线,任何部委、央企或省级机构,一旦发现超过这个底线的违规资金,行政一把手就必须引咎辞职;第三,对于已发现的违规行为,除了依法追缴,还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四,修改预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赋予全国人大对财政资金的全面知情权、审批权和监督权,相关部委要就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单位福利等问题,接受全国人民代表的公开质询与拷问。

  (陈杰人)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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