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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特大拐卖案宣判 20人团伙拐卖33名儿童

2014年07月02日 13:16 来源:大众网 参与互动(0)

  6月27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跨省“运作”4年半、贩卖儿童33名的特大拐卖儿童案。案件主犯苏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邵某、张某、郝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人员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等刑罚。据了解,该案曾被公安部列为全国“打拐”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为近年来我市涉案人员最多,被拐卖儿童数量最多的一起案件。

  枣庄中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底,山东人孟某、云南人陶某、魏某、魏某某等人长期从云南收买婴儿,由倪某、魏某等人运送至苏某处,苏某通过多名下线将婴儿卖出牟利。2010年7月以来,苏某伙同邵某、张某夫妇共同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并在邵某、张某家的地下室内布置了喂养、中转婴儿的房间,2010年10月,三人用贩卖儿童的非法所得购买轿车一辆,并形成了分工明确、配合密切、责任相当的犯罪团伙核心。其中,苏某负责联系提供婴儿的云南上线,并通过下线联系买主;邵某负责开车接送运送婴儿至山东的云南上线,同苏某一起将孩子运送至和买家约好的交易地点;张某主要负责照顾婴儿直至找到买主,邵某、张某同时负责管理三人贩卖儿童的大部分非法所得,单独或和苏某一起给云南的上线汇款。目前,33名被拐卖儿童已全部被解救。

  枣庄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邵某、张某、郝某等20名被告人以出卖为目的,单独或交叉结伙实施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被告人苏某参与拐卖儿童31起,拐卖儿童31人;被告人邵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被告人张某参与拐卖儿童16起,拐卖儿童16人;被告人郝某参与拐卖儿童13起,拐卖儿童13人;其他被告人参与拐卖儿童1起1人至7起7人不等,20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

  枣庄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邵某、张某、郝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余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等刑罚。

  宣判后,本案的审判长、枣庄中院未成年综合审判庭庭长衣媛媛介绍说,本案中的20名被告人均为枣庄山亭区和临沂平邑县农民,年龄最大的63岁,最小的32岁,小学文化、文盲居多。被拐儿童被以27000元至52000元的价格,卖到枣庄市滕州、薛城、山亭、市中以及临沂市的平邑县等地,绝大多数为刚出生不久的男婴。

  衣媛媛表示,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打拐”的重点仍是人贩子,处罚也比较严厉,而对收买者则处罚较轻,这在很大程度上纵容了不法交易现象的长期存在。下一步,枣庄法院在继续保持对拐卖儿童犯罪高压态势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大对收买行为的打击力度,扭转重打击卖方市场,轻打击买方市场的现象,对收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法予以惩处。

  相关法律链接: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或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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