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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将30万元还给债主前男友 法院判决要再还一次

2014年07月02日 13:19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李先生最近是一个头两个大,他的苦恼是一笔借款还错了对象,然后惹来了一场官司。

  李先生是个小老板,今年初,他向朋友严女士借了一笔36万元的款子。约好还款时间和借款利息后,严女士把钱给了李先生,李先生出具了借条。

  到了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资金紧张还未完全缓解的李先生只还出了6万元。

  4月3日,李先生接到严女士电话,让他第二天必须把余款还清。

  4日下午,李先生凑足了欠款本金及利息,打严女士电话让她过来拿钱,却一直打不通电话。

  恰好这个时候,严女士的男友汪先生来到李先生公司,听说了情况后,跟李先生说把钱给他“一样的”。

  由于跟严女士和汪先生都很熟悉,知道两人的关系,再想到自己准备的都是现金,放着也不安全,李先生便把钱给了汪先生。

  汪先生收了钱,还出具了一张收条。以为事情就此了结的李先生,当天晚上又接到严女士的催款电话。李先生脑袋“嗡”一声,急忙说钱已经给汪先生了啊。

  第二天一早,为了证实自己已经还钱,李先生把严女士和汪先生约到了一起。

  当天,李先生把汪先生出具的收条拿给严女士看,严女士却说她和汪先生已经“拜拜”了,汪先生也根本没有把钱给她。

  而汪先生倒也坦白,“钱是我收了,但我跟她谈恋爱时候,她花了我不少钱,所以这个钱我不会给她了……”

  李先生这下郁闷了,明明还了钱,但却因为半路杀出个程咬金,这事还真棘手。

  但那头,严女士觉得既然自己没收到钱,那李先生就应该把钱还给自己,为此,她向法院起诉。

  昨日,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严女士和李先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并判决李先生归还严女士36万元。

  为什么会这么判?法官说了,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将借款归还给出借人。

  虽然李先生抗辩其已还款,但仅能举证其将钱给了案外人汪先生,不能证明严女士授权汪先生收取借款,也不能证明汪先生对该笔借款与严女士存在共同收益并有权收取借款。

  因此,李先生将钱支付给案外人汪先生,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当然,判决生效之后,可以证明汪先生的代收行为是没有根据的,李先生可以向其讨还这笔钱。

  (记者 邵巧宏 通讯员 陶琪姜 白艳辉)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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