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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女子索要加班费被拒 起诉公司因证据不足遭驳

2014年07月02日 13:3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案例

  刘心从2013年初到公司就职,工作一年多来多次加班,但公司并未给她支付过加班工资。2014年2月,刘心与公司的合同到期后,刘心打算辞职,于是向公司索要一年的加班费2万元,并根据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内容出具了详细的加班记录。公司表示,与刘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都已表明,加班工资的获取,必须以公司的《加班登记表》和所在部门负责人的签字核实为依据,且必须每个月结算前向公司申请,刘心仅仅提供自己所记载的加班记录,公司不予认可,不能给付加班费。

  刘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给付加班费,并提交了自己的加班记录和一些同事的证词,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支持的刘心的请求。刘心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为获取加班费,公司制度和与刘心的劳动合同中所要求员工提供的证据刘心都不能够提供,因此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刘心的诉讼请求。

  问题1:

  同事证言为何没用?

  敬东律师事务所宋珊律师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指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刘心想要获取加班工资,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曾经加班的事实,而其所提交的自己的单方加班记录和一些同事的书面证言,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其诉求。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规定,刘心不能获得加班工资。

  问题2:

  怎样能拿到加班费?

  刘心的案例提醒劳动者,如要加班一定先要充分理解单位的加班制度,另外,保存好加班的证据。不要像刘心这样,即便真的付出了劳动也无法拿到加班工资。

  员工需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有加班审批制度。如果没有,那么员工只要出示了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即视为加班,单位就应向员工支付加班费。如果公司有加班审批制度,员工没有经过相应的审批程序自愿加班,而后仅仅出示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加班的事实,因为出示的证据只能说明工作结束之余,该员工没有离开公司,至于具体时间的具体行为无法得知,此时,法律不支持员工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诉求。此外,加班是需要单位安排的或通过单位同意的,自愿加班的情况下往往不能被单位认同为加班,从而单位有权拒绝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记者 刘纯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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