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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开办色情洗浴城获刑 终审维持原判

2014年07月02日 13:41 来源:兰州晚报 参与互动(0)

  在赚钱方面,从河南来兰淘金的郑某想尽了办法,抱着“要做就做大些”的思想,郑某在开办的洗浴中心里推行色情服务,开业还不到一个月,这个色情地就被警方连窝端。7月1日记者获悉,老板郑某和手下贾某因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兰州中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和有期徒刑5年的刑罚。

  现年42岁的郑某是河南信阳人。2013年10月,郑某想在兰州开设一家洗浴中心,于是电话联系安徽的朋友贾某,希望贾某助自己一臂之力。二人经过一番谋划后,12月6日,洗浴中心在榆中县和平镇十字开始试营业,并取名为“兴和康浴休闲会所”,贾某被郑某聘请为该会所经理。正规的洗浴利润不大,为了来钱快,郑、贾二人遂商议给客人提供色情服务,并制定了几个套系,价格分别为198元、298元、498元、698元,依据价格的不同分别包含不同的性服务套餐,接下来,他们张贴招聘广告,并很快招募、容留卖淫人员5名。

  2013年12月22日,公安机关接到匿名举报称该洗浴中心有色情服务,当晚9时20分许,警方在“兴和康浴休闲会所”内当场抓获嫖娼男女数人。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洗浴中心一名小姐介绍,自己的工作主要是帮客人洗澡、按摩,工资按提成结算,十几天大约提成了5000多元,“做服务时都是裸体的,客人会首先挑人。”而对于提供色情服务之说,两名策划牵头人互相推诿,郑某瞬间拿出老板范儿,称自己只是投资开店,找技师的工作都由经理贾某负责。而贾某只承认自己负责店内日常经营,关于套餐内容、价格,都是郑老板制定的!

  不论如何推诿,该案的一审法院榆中县法院认为,郑某、贾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从中牟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并以此罪名判处郑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贾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郑某、贾某均提出上诉。

  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作为“兴和康浴休闲会所”的主要负责人,利用会所的有利条件,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贾某作为“兴和康浴休闲会所”的经理,利用会所的有利条件与郑某共同招募、雇佣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根据证人证言、现场招聘广告,以及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足以认定。据此,兰州中院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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