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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首起“伪基站”群发短信案公开宣判

2014年07月02日 21: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西安7月2日电(记者 冽玮)西安中级人民法院2日公开宣判该市首起“伪基站”群发短信案,张朋翔等四名被告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扣押的作案工具和涉案物品依法没收。

  据西安中级法院工作人员介绍,当前利用短信息诈骗的犯罪活动越来越严重,其他垃圾短信也泛滥,严重影响到广大手机用户的财产安全和正常生活。

  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三人合伙出资购买非法短信群发设备(伪基站),并将该设备安装在王鹏名下车牌号为陕A88C30的长城牌汽车上。自2013年7月起,由被告人张朋翔联系群发短信业务,王鹏驾驶装有伪基站设备的汽车,许俊凯操作伪基站设备,按照客户提供的短信内容群发短信,2013年8月王军加入该团伙负责开车。

  2013年7月至11月,该团伙利用非法短信群发设备(伪基站)先后在西安、广州、上海等地发送银行密码器升级、活动中奖、贷款、增值税发票等内容的垃圾短信,获利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使用非法短信群发设备群发短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王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被告人为获取不法利益,共同出资购买群发设备,且各被告人之间分工明确,作用相当,故不区分主、从犯,唯被告人王军未参与前期准备和策划,可酌情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的辩护人所提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构成必须有使用“伪基站”的行为被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的这一前置条件,本案不具有曾被责令停止的情形;同时,该罪的构成还必须有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条件,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有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但无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其次,本案各被告人的主观故意亦不是扰乱公共秩序。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朋翔、许俊凯、王鹏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王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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