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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阿”商标纠纷案昨日宣判 友谊阿波罗一审胜诉

2014年07月03日 16:41 来源:华声在线 参与互动(0)

友阿集团代理律师金笑接受媒体采访。

  位于长沙市芙蓉南路的友阿奥特莱斯2楼正在进行改装,即将在中山路国货陈列馆营业的湖南友阿黄金珠宝有限公司正摩拳擦掌,五一商圈的资深百货友阿春天刚刚重装升级……

  在集团旗下各子商场都在欢快地向前奔跑时,友谊阿波罗集团董事长胡子敬也许不会想到,已经营十年有余的“友阿”居然会被人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因还是“商标侵权”。

  7月2日,三湘华声全媒体记者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获悉,半年前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告索俪榕状告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友阿”商标侵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友阿集团在多年的商业经营中,对“友阿”一词已经产生了现实的识别作用,对其在各个场合,如子公司命名、广告发布以及合同签订时使用“友阿”作为“友谊阿波罗”简称的使用,是对本身合法经营产生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商标注册权的侵犯。

  这也就是说,友阿集团将可以继续如常使用“友阿”作为自身简称,友阿集团胜诉。

  在商业经营中,由商标的使用和侵权所引发的案件时有发生。“友阿”到底是谁的?原告与被告争论的焦点在于,友阿集团在使用“友阿”作为自身简称时,是否与原告注册的“友阿”商标造成混淆,以及友阿集团在使用这一简称的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在原告注册的“友阿”商标类别中。

  据介绍,在2011年至2013年间,长沙法院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共计1331件,其中,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为1287件,占总数的96.69%。

  从全国商标注册申请情况来看,2011年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达1416785件,到了2013年,这一数字攀升至1733361件。这意味着我国商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解读

  新商标法强调“在先使用”

  记者注意到,在友阿集团向法院递交的证据中,纸质新闻媒体关于友阿集团的相关报道、该集团与广告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以及其他授权委托书等都被作为证据提交,用于证明友阿集团在对“友阿”商标的使用中已获得了“对应”的约定俗成并被消费者及公众认可。

  友阿集团代理律师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笑强调,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原告并不会因为抢先注册了“友阿”商标便拥有了“想当然的权利”,在商标法的领域和界定中,如在先使用人通过诚实经营所获得的商誉以及商标注册时所被赋予的经营范围都要纳入考量。

  在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中,“商标在先使用人的相关权益”被提出并强调,这也成为此次“真假友阿之争”判定的依据之一。友阿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由于原告注册商标后3年时间内并未对其进行使用,友阿集团已向法院提出撤销原告对这一商标的注册使用权。

  观点

  小名、大名皆需关注

  近年来,商业大佬中陷入“商标侵权纠纷案”的,还远不止湖南友谊阿波罗一家。

  国际一线大牌“爱马仕”商标在国内被一家制衣公司注册,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之争,中华老字号“狗不理”的10年海外维权……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商家们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增强,但大多停留在“正名”阶段。此次“友阿”的商标归属纠纷,便是源起自友谊阿波罗集团对其“小名”、“简称”——“友阿”二字的使用问题。

  虽只是约定俗成的小名,但商家的商标保护意识依旧需要关注。如何维护自身诚实经营的成果,不给他人留下“偷桃”的可乘之机也成为每一位商业大佬接下来所要面对的必修课题。(记者 朱蓉 实习生 方鸣)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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