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狱外逍遥”何时终
2014年07月07日 10:08 来源:新华日报 参与互动(0)
原广西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等地,甚至坐飞机去成都。
《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作为彰显司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制度,其本身无可厚非,但如果执行中因可操作空间太大而屡屡走样,无疑将伤害制度本身、影响司法公信力。
在保外就医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南宁、广州等地,如此逍遥自在,真的患有“严重疾病”吗?面对网帖举报,阳朔县公安局核实称,石某只是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石某“走南闯北”不请假,相关监督机构为何没有发现并纠正?
这一案例背后,暴露出保外就医制度设计和监管体系上的漏洞。比如,在现行相关办法中,监狱讨论罪犯是否保外就医时,检察院(组)人员只是列席参加。去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刑诉法出台后,尽管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监狱系统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制约,但仍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作为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如果没有检察机关的监督参与,如何保证其落实到位?如果不从细节上完善保外就医制度,让贪官们可以“提钱出狱”或者“装病出狱”,最终戕害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任小康)
【编辑:李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