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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兄弟非法贩卖濒危野生动物获刑并处罚金

2014年07月07日 10:25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为谋生计,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梁某泉、梁某两兄弟不惜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眼镜蛇,最终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别获刑十个月、六个月,并处以相应罚金。据悉,此案为惠州近十年来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80后兄弟梁某泉、梁某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下,从东莞市、广州市收购百花锦蛇、三索锦蛇、眼镜蛇等一批野生动物后,于2013年12月11日,驾驶一辆外地车牌号的银灰色面包车伙同弟弟梁某携带购买的蛇到惠阳区淡水街道办的谢塘街市场进行销售。

  同年12月13日,梁某泉与梁某再次驾车到该处销售,大概卖了五六瓶蛇酒后,经群众举报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当场缴获各种蛇类共134条。经鉴定,缴获的蛇中有37条为眼镜蛇(其中活体35条、死体2条),系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的保护物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泉、梁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眼镜蛇,并使用交通工具进行运送后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两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惠阳法院判决梁某泉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梁某犯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

  最高可获刑十年以上

  ■法律链接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见习记者/陈彧 通讯员/潘子璐 吴晓红)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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