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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外就医”不能沦为法外之地

2014年07月07日 13:45 来源:重庆晨报 参与互动(0)

  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广西省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3日,阳朔县公安局对此事通报称,除了南宁和广州两地,网帖中反映的石某去的其他地方都未请假,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虽然获刑,但逍遥在外。乍看起来,这确实令人愤懑难平。当然,这里可能存在误读,石某看似尚未身陷囹圄,不过就是监外执行罢了。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这种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而石某,据说患有风湿性心脏病、膀胱癌。

  其实,此事真正的问题在于以下两个层面:一者,既然保外就医,那么,“2010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石某不仅开车往来于桂林、阳朔之间,还前往柳州、河池、南宁、广州等地,甚至乘飞机前往山东和四川等地”等情况何以解释?若真是如此来去自由,这是法条所指的“严重疾病”吗?二者,赃款未退、假也不请,仅仅“违反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管理规定”,蹊跷的是当事法院始终未有回音——这究竟是监管疏漏还是寻租之弊?

  司法正义要公平彰显,每个细节都要经得起公共监督的拷问。

  近年来,一些罪犯利用法律法规存在的漏洞,以“保外就医”的名义逍遥“狱”外的例子并不鲜见。譬如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因受贿获刑10年,却在法庭宣判当日从法院直接回了家。这源于他花了不到10万元钱,买通看守所所长、医生等人违规获准“保外就医”。又如广东省电白高考舞弊案主犯陈建明被判有期徒刑8年后,也走了保外就医路线,长达8年之久,当地法院、公安等部门均不知其所踪……

  于此背景下观之,石某事件恐怕难以自证清白,更不能靠自查自纠来还原真相,其间的疏漏与过失更待雷霆问责。此外,类似事件也再次警示我们:如何防止“保外就医”成为贪官们的法外之地,也许这是在拍蝇打虎过程中不能忽略的另一个核心议题。(重庆晨报)

【编辑:刘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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