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宁夏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等诉讼相关方关系

2014年07月07日 14:54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全区法院下发规范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法官主动申报本人与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并予以备案。

  规定除明确建立健全法官报告备案制度外,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或接受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法官应当对律师、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进行认真审查,不得明知律师、诉讼代理人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而违反规定准许进行诉讼代理。法官不得为当事人、特殊关系人推荐、介绍律师、诉讼代理人;不得违反规定帮助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调查、收集证据、提供案件咨询意见或法律意见、为案件托关系、打招呼,要求其向人民法院提供赞助、私自、违规会见、参加其组织的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非公务性活动等。法官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婚丧嫁娶、借用、租赁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健身美容、旅游度假等事宜索取或收受当事人、律师、诉讼代理人及特殊关系人的财物。

  规定明确,对于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按司法程序依法处理。(记者 申东 通讯员 赵霞)

【编辑:王浩成】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