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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暂行条例不能一“试”几十年 影响权威性

2014年07月08日 14:41 来源:法制晚报 参与互动(0)

  基于改革的需要,我国立法有必要采取试行、暂行或试点地区立法的特殊制度,但暂行条例和试行法律的试行时间不能过长,这会令公众对于是否遵守无所适从,以至于影响法律的权威性。

  日前,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环球法律评论》编辑部联合主办“法治与改革”学术研讨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冯玉军称,中国的法治改革相当注重实践和试点工作,法律试行在我国也已经存续了几十年,但有些暂行条例和试行法律实施期限过长,以至于变成了真正的法律。

  一般来说,在暂行条例或试行法律文本中,会规定其暂行及试行的时间,或者规定待立法主体创制出正式法之后,该试行法即刻无效。

  但实践中并无通例,《立法法》也未对此明确规定。暂行、试行时间过长,显然会带来施行中大量的不确定性,给国民经济发展和民众守法造成障碍。

  再者,推行的法治试点地区权利义务与其他地区不同,一种行为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破坏了法治的整体性。

  冯玉军说,法律试行的主体往往是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委任立法者”,实践中常常是由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担纲,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各种暂行条例和试行法规约占试行法律总数的95%以上。

  因此,试行法律在实践中往往还具有部门化、本位化和垄断化的倾向。导致试行主体成了真正的立法者,真正的立法者反而被架空。

  冯玉军认为,基于改革的需要,有关立法有必要采取试行、暂行或试点地区立法的特殊制度。但试行时间不宜过长,一些试行法律如执行好就应及时改为正式法律。(记者 汪红 实习生 李莹莹)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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