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判十年不坐牢”透支司法公信力
近日,有网友发帖《广西阳朔牛B国土局长受贿被判刑十年却未坐一天牢》反映称,原阳朔县国土局局长石某,在2010年7月,因受贿罪被桂林市七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但石某没有坐过一天牢,还多次出现在广州、南宁、柳州和河池等地,甚至坐飞机去四川成都。(7月6日 《南国早报》)
贪官弄虚作假,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并非新闻。但是像石某这样判刑十年没坐过一天牢的贪官倒不多见。问题是,如果不是权力放行,判刑十年的贪官如何能够以监外执行的名义逍遥法外呢?
官员因受贿被判刑十年竟然不用坐牢,削弱了案件查处的力度,减轻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威慑、教育作用,给群众的印象是官员以权谋私、违法犯罪成本太低。
按常理推断,官员犯罪了,“树倒猕猴散”。昔日的同僚为了保全自己的前途与声誉,会主动与他们划清界限,为何还有人惦记着给他监外执行的特权呢?这到底是权力还是金钱的魔力?《刑事诉讼法》规定,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才可以监外执行。但是从石某数年来到全国各地“欣赏”祖国大好河山的事实来看,石某恐怕并非真的罹患“严重疾病”,而是权力患病,监外执行被滥用。
恕我 “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安排给贪官监外执行的人,要么是“吃人嘴软、拿人手短”,要么与贪官存在某种利益瓜葛,自己有什么把柄掌握在贪官手中,担心“拔萝卜带出泥”,把自己供出来,通过监外执行来堵嘴;要么有人曾经利用贪官的权力与影响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出于“感恩”、“同情”心态回报之;要么当地一些违法乱纪的官员未被处理,或者说当地监外执行泛滥成灾,有关部门 “依葫芦画瓢”,不愿意 “厚此薄彼”;要么有人为自己以后东窗事发预留后路,不敢把事情做“绝”
从某种程度上说,对犯罪分子仁慈就是对人民犯罪。贪官“被人性化”监外执行,意味着犯罪的风险和成本很小,这对贪官是一种“激励”。既然事情已经曝光,上级有关部门应该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叶祝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