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说情报告”需提高可操作性
“只要涉及说情情形的,必须在3日内填报《办案说情报告登记表》,按规定程序报告。”为抵制“说情风”,促进公正执法,河北石家庄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执法办案说情报告制度,对于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的单位、组织、个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披露,从而对办案人员形成有力的约束。
在中国这样一个人情社会、关系型社会,人们总是想法设法来缩减彼此之间的距离。人们之所以在乎说情,不仅是因为说情可以提高办事效率,还由于说情可以“变不可能为可能”。人情关系对司法的侵蚀,让权力有了在法外运行的空间,甚至会滋生腐败输送的利益链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性。
“说情报告”的初衷,是要抑制非司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从而守卫社会公平正义。然而,“说情报告”从表面上看很美好,在“落地”过程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如谁来执行?谁来监督?如果不报告怎么办?等等。这些问题不解决,这项制度就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这也意味着,“说情公告”有可能沦为“稻草人”。
只不过,我们不能因为使用价值不足就完全否定“说情报告”的存在意义。与“常回家看看”一样,“说情报告”倡导的是一种公共的价值理性。从道德价值上来看,“说情报告”着力于社会公正,有助于防止司法天平人为地发生倾斜;从使用价值上看,“说情报告”由于操作系统不完善、在细节上考虑不周全,难以约束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因而,只有不断提升“说情报告”的可操作性,才能将制度善意落到实处。
(杨朝清)